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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規定

足球比賽規則

第壹章 比賽場地

 

1.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長度90—120米(100—130碼),寬度45—90米(50—100碼)。 

2.國際比賽 長度100-110米(110—120碼),寬度64—75米(70—80碼)。 

3.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該區域之內。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壹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壹個圓圈。 

4.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並由壹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球門區。 

5.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米(18碼),並由壹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罰球區。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壹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離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壹段弧。 

6.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壹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壹面。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設置旗桿 

7.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壹個四分之壹圓。 

8.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橫梁組成。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和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9.安全性 球門必須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以使用移動球門。 

10.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壹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終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制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象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誌或圖案的復制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以內的地面) 

決議五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壹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第二章 球

 

1.質量和測量 圓形;用皮革或其他適當材料制成;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2.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停止比賽;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裂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者擲界外球等死球時破裂或損壞:應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比賽中未經裁判員的許可不得更換球。 

3.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壹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誌之壹:  a.正式的“國際足聯批準”標誌;b.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誌;c.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誌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誌之壹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章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誌和制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誌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1.隊員 壹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壹名守門員。如果任何壹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2.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賽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3.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5名,並規定: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未被通知或參賽隊未達任   何成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4.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5.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上場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上場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6.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以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7.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經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壹人替換。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8.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壹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壹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壹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向隊員傳達戰術指示,他和其他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帶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2.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如果穿緊身內庫,必需與短褲的主色同壹顏色;護襪;護腿板;足球鞋。 

3.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由適當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4.守門員 每個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5.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1.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壹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2.權限和規則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壹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幹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壹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壹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壹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分,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 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沒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3.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時最終的。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4.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壹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者類似機構造成的任何損失。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壹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1.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當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壹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當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可以被判罰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任何事件時。 

2.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幹預或不合適比賽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1.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沒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令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2.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只有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3.扣除損失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下列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4.罰球點球 在每個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罰球點球。 

5.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6.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1.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另壹隊開球開始比賽。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2.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壹種方式:在比賽開始時;在進球得分後;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壹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應重新開球。 

3.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壹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墜球。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4.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方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1.比賽 

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2.比賽進行 其余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比賽場地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第十章 計勝方法

 

1.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2.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獲均未進球,則比賽成平局。 

3.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采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第十壹章  越位

 

1.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他在本方半場內;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他齊平於最後 兩名對方隊員。 

2.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壹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卷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幹擾比賽;

  幹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球門球;擲界外球;角球。 

4.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1. 直接任意球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鹵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壹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壹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2.罰球點球 在比賽中無論球在什麽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行為中的任何壹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3.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五種犯規中的任何壹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當手控制球時,在發出球之前行走四步以上;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拖延時間。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在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其他任何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4. 紀律制裁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法規的任何壹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持續違反規則;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法規的任何壹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嚴重犯規; 

  暴力行為;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 

  在同壹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壹 在比賽進行中,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用球擲擊或企圖擲擊對方隊員,將被判罰球點球。 

決議二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三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如果守門員用手或臂部持球超過了5-6秒,將被視為拖延時間。 

決議四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並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並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後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五 從後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六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十三章 任意球

 

1.任意球的種類 任意球分為間接任意球和直接任意球兩種。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間接任意球 信號: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並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後被其他任何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另壹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2.任意球的位置 罰球區內的任意球 屬於守方的間接或直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壹點踢任意球。 

屬於攻方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經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罰球區外的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並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任意球。 

3.違規/判罰 當踢任意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於球: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任意球時: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任意球時: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後,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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