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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三對三的比賽的資料

第壹章 比 賽 場 地

比賽場地及有關區域如圖所示: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最短25米

最長42米

寬度:最短15米

最長25米

國際比賽

長度:最短38米

最長42米

寬度:最短18米

最長25米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為8厘米。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壹個標記,以距中心標記3米為半徑畫壹個圓圈。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球門柱外側向外沿球門線量6米,以此為半徑向場內各畫壹條四分之壹圓與球門線相接成直角。兩弧線的上部與壹段長3.16米

的直線相接,此直線與球門線平行。

弧線與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即為罰球區。

罰球點

從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垂直於球門線向場內量6米設置壹個罰球點,該罰球點應在罰球區線上。

第二罰球點

從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垂直於球門線向場內量10米設置壹個罰球點,為第二罰球點。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25厘米為半徑畫壹個四分之壹圓。

換人區

換人區設在兩個替補席的前面,隊員由此進行替換。

·換人區在替補席的前面,為5米長。由兩條80厘米長、8厘米寬的直線限定,此兩段直線與邊線垂直相交,40厘米在場內,40厘米在場外。

·兩個換人區靠近中線壹端的直線須和中線與邊線相交處相距

5米,且兩個換人區之間的區域須保持空曠,以利計時員觀察。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直豎的門柱與連接其頂部的壹水平橫梁組成。

兩門柱內側之間的距離是3米,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米。

兩根門柱和橫梁的寬度與厚度均為8厘米。球門線與橫梁及門柱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由大麻、黃麻或尼龍作成,系在球門柱及橫梁的後部上,球網下面以弧形柱或其它適當物體支撐。

球門網的深度,即由門柱內側往球門後的空間距離,上端至少為80厘米,下端至少為100厘米。

安全性

球門必須穩定,不會翻倒。只有當移動球門和固定球門壹樣穩定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球場表面

球場表面必須光滑、平坦而不粗糙。可選用木料或合成材料,應避免使用混凝土或柏油。

決議

·決議壹

如球門線長度在15—16米之間時,罰球區四分之壹圓的半徑則為4米。這時,罰球點到兩門柱之間的中點仍為6米,但已不在平行於球門線的罰球區線上。

·決議二

在球場的球門線外側,距離角球區弧線5米處必須劃壹垂直線。踢角球時確實執行守球員保持此距離。垂直線的寬度8厘米。

·決議三

替補席在計時員前面空地的兩側、邊線外面。

·決議四

在距離第二罰球點兩側各5米處必須劃兩個6厘米寬的記號,以幫助在第二罰球點罰點球時的判斷。

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制成;

·圓周不短於62厘米,不長於64厘米;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少於400克,不多於440克;

·海平面氣壓為0.4~0.6個大氣壓力(400~600克/平方厘米)。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擲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踢界外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決議

·決議壹

國際比賽不能使用氈質球。

·決議二

當球從2米處墜下,第壹次彈起的高度不得低於50厘米或超過

65厘米。

在競賽中,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必須達到第二章中的規定才能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誌之壹:

第壹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準”標誌(FIFA APPROVED);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誌(FIFA INSPECTED);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INTERNATIONAL MATCH BALL STANDARD)。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誌就表明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由國際足聯頒布。相關的檢測機構由國際足聯指定。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誌

之壹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如果某國足協規定在其聯賽中使用印有“國際足聯標準”或“國際足聯監制”標誌的球,則必須同時允許使用印有“國際比賽球標準”的球。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誌和授權制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誌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 員 人 數

隊員

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5名,其中必須有壹名守門員。

替補程序

在每場比賽中,各隊可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的正式比賽規則使用替補隊員。

各隊替補隊員不得超過7名。

比賽中換人次數不限。替換下場的隊員可以重新上場替補其他隊員。隊員可在比賽中或死球時隨時進行替換,但須遵守如下規則:

·離場隊員須由己方換人區離場。

·上場隊員也須由己方換人區入場,且必須在離場隊員完全跨出邊線後方可入場。

·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當替補隊員踏入場地,即完成替補程序,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成為場上隊員。

守門員可與場上任何隊員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換人時,如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還未完全離場之前就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示意被替換下場的隊員離場。

·該替補上場的隊員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判由對方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暫停時球在罰球區內,則在距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

換人時,如果替補隊員或被替補隊員未在規定換人區入場或離場:

·停止比賽。

·違規隊員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判由對方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暫停時球在罰球區內,則在距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罰球區線上踢出。

決議

·決議壹

開始比賽時,每隊至少要有5名隊員。

·決議二

如在比賽中,某隊因有隊員被罰下場而場上隊員少於3人(包

括守門員),比賽必須中止。

·決議三

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中對運動員進行技術指導,但不能影響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跑動,並且必須舉止得體。

第四章 隊 員 裝 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必須包括以下幾個相互分離的部分:

·運動衣或運動衫;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壹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只允許鞋底由橡膠或類似材料、鞋面由帆布或軟革或適合用於體育運動而制度的專用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起到壹定程度的保護作用。

守門員

·守門員可以穿長褲。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和裁判員。

如果場上隊員替換了守門員,則要在該隊員穿的守門員球衣背後標上原來的號碼。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違規隊員被令離場調整或配齊有關的必需裝備。在重新入場前,需先向其中壹位裁判員報告,並經裁判員檢查其裝備符合規定後,方可在比賽成死球時入場。

比賽的重新開始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警告犯規運動員:

·比賽通過犯規隊的對手從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

決議

·決議壹

運動員內衣上不得印有標語或廣告。脫去上衣露出標語或廣告的運動員將得到賽事組織者的處罰。

·決議二

上衣必須有袖子。

第五章 裁 判 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須委派壹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當他進入比賽場地,即開始行使規則所賦予他的職權;當他離開比賽場地時,職權即告終止。

職權和職責

·執行規則。

·當壹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壹時刻沒有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記錄比賽的有關情況,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對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以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在比賽中如沒有計時員,則負責記錄比賽時間。

·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因為違反規則的任何事情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因為場外的任何幹擾,停止、暫停或結束比賽

·對犯規隊員根據情節出示黃牌警告或罰令出場。

·確保未經允許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如果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至死球。

·確保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當運動員同時發生幾項犯規時,判罰其中最嚴重的犯規。

·處理違反規則或有不正當行為的球隊官員,如需要,可將其罰令出比賽場地及周圍區域。

裁判員的判決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為最終判決。

決議

·決議壹

如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在比賽中同時發出判罰信號,而發生雙方判罰不壹致時,以裁判員的判罰為準。

·決議二

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均有警告及罰令球員出場的權力,但當兩人意見不壹致時,以裁判員的決定為準。

第六章 第 二 裁 判 員

職責

比賽時應委派壹名第二裁判員,他與裁判員隔著場地面對面執行任務。第二裁判員也可以使用哨子。

第二裁判員按照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執法和控制比賽。

第二裁判員同樣:

·有權力因隊員違反規則而停止比賽。

·應保證換人時程序正確。

第二裁判員如有過分幹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和指派他人代替,並將事件報告有關部門。

決議

在國際比賽中,必須委派壹名第二裁判員。

第七章 計時員和第三裁判員

職責

比賽時應委派壹名計時員和壹名第三裁判員。他們坐在換人區同側靠近中線的場外。

計時員和第三裁判員應配備計時器,及可以顯示累積犯規次數的設備,這些設備應由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提供。

計時員:

·保證比賽時間與第八章規定相符。

1)在比賽開始後開動計時器。

2)當比賽成死球時,暫停計時器。

3)當以踢界外球、角球、擲球門球、任意球、從罰球點或第二罰球點執行罰球點球、暫停或墜球恢復比賽後,開動計時器計時。

·控制壹分鐘的暫停。

·當有隊員被罰令出場時,負責罰停兩分鐘的計時。

·以不同於裁判員的哨音或其他聲音信號,示意上半場、全場、加時賽及暫停時間結束。

·記錄每隊所剩的暫停次數並按規定通知裁判員、球隊了解這些情況。在任何壹隊教練員要求暫停時,示意準許比賽暫停(規則第八章)。

·記錄各隊上下半場裁判員已登記的前五次犯規,及在某隊第五次犯規時,發出信號。

第三裁判員

除了協助計時員工作外,第三裁判員將:

·記錄各隊上下半場裁判員已登記的前五次犯規,及在某隊第五次犯規時,發出信號。

·記錄比賽中的停止情況及原因。

·記錄進球隊員。

·記錄被警告或罰令出場隊員的號碼。

·提供其他有關比賽的情況。

計時員和第三裁判員如有過分幹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指派他人代替,並將事件報告有關部門。

如果場上裁判員出現受傷時,第三裁判員可代替行使裁判員或第二裁判員的職責。

在裁判要求時監控比賽用球的更換。

如有需要,在替補球員上場前檢查其裝備。

在裁判員警告、罰令運動員出場有明顯錯誤時或在裁判員視線之外有明顯暴力犯規時提醒裁判員。裁判員根據事實做出判斷。

監控替補席上人員的舉動,在有不正當舉動時向主裁報告。

提供與比賽相關的其它訊息。

決議

·決議壹

國際比賽必須委派計時員及第三裁判員。

·決議二

國際比賽中,計時器須具備以下功能:

·能精確計時。

·有可以同時記錄4個被罰令出場隊員的2分鐘罰停期的計時

器。

·能記錄兩隊每上下半場的累積犯規次數。

·決議三

如第三裁判員缺席,計時員代替履行其職責。

第八章 比 賽 時 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20分鐘。

比賽時間由計時員負責記錄,其職責在第七章已有規定。

每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暫停

每隊在每半場可向計時員申請壹次1分鐘的暫停。

申請暫停需遵守如下規定:

·球隊官員均有權向計時員提出要求暫停1分鐘。

·可隨時要求暫停,但只有在本方控球時才給予執行。

·當比賽成死球時,計時員用不同於裁判員的哨音或其他聲音

信號示意暫停。

·暫停時,替補隊員不得進入球場,換人應在暫停結束時進行。官員不能進入場地做指示。

·如某隊在上半場未要求暫停,則在下半場也只能要求壹次暫停。

中場休息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

決議

·決議壹

比賽中如沒有計時員,球隊官員可向裁判員要求暫停。

·決議二

如全場比賽結束後,按競賽章程需進行加時賽,則在加時賽期間沒有暫停。

第九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說明

通過擲幣方式選擇場地,贏得選擇權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另壹隊開球開始比賽。

贏得選擇權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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