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第三條 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第四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前,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因情況緊急或者詢問可能影響保全措施執行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可能影響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後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的“情況緊急”:
(壹)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
(二)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
(三)訴爭的知識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
(四)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五)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壹)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二)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三)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利益;
(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壹)所涉權利的類型或者屬性;
(二)所涉權利是否經過實質審查;
(三)所涉權利是否處於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程序中以及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可能性;
(四)所涉權利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五)其他可能導致所涉權利效力不穩定的因素。第九條 申請人以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依據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第十條 在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
(壹)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侵害申請人享有的商譽或者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性質的權利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顯著增加申請人損害;
(三)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將會導致申請人的相關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四)對申請人造成其他難以彌補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