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基本簡介: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具體解釋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法釋〔2009〕3號第壹條本解釋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第二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壹)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二)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三)符合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抗辯或者反訴的訴訟。第三條在下列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壹)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二)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註冊、使用的域名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前款第(壹)項的規定處理。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第五條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壹)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二)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三)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範圍;(四)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六)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範圍、方式等,包括其核準註冊前持續使用的情形。對於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第六條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註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註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註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第七條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第八條對於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第九條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第十條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馳名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後作出裁判:(壹)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二)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三)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四)其他相關因素。第十壹條被告使用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壹)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壹
法律客觀:馳名商標是指經過有權機關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中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解釋(司法解釋)內容: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其中“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馳名商標認定途徑有四種:1、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認定;2、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公申請認定期;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門提出申請;4、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馳名商標認定途不同,其申請認定程序也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