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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

       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已於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適用。

                     2001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

      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20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32號)

號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波僑財產遺贈中

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951年6月14日東法

編字第2842號

已被1985年4月1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

經通過並公布的《中

華人民***和國繼承法

》代替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如

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

府外事處聯系處理的通報1951年9月26日法督

(壹)字第5號

情況已改變,實際

上已經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轉知蘇聯廢

除蘇聯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的禁令1954年6月14日(54)

辦秘發字第87號調整對象已消失,

實際上已經失效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波蘭法院對雙方

都居住在波蘭的中國僑民的離婚判

決在中國是否有法律效力問題的復

1957年5月4日

法行字第8490號

已被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的法(民)發〔19

91〕21號《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中國公

民申請承認外國法

院離婚判決程序問

題的規定》代替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籍的朝鮮族

公民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

復1962年8月22日〔

62〕法行字第160號

已被1994年2月1日

國務院發布的《婚姻

登記管理條例》代替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判決可以直

接寄給在香港的當事人的批復

1963年2月25日〔

63〕法研字第21號

已被199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法釋〔1999〕9號《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

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

的安排》的司法解釋

代替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公民要求與

已回國的日本人離婚問題的復函

1964年7月7日(64)

法研字第64號

已被1994年2月1日

國務院發布《婚姻

登記管理條例》代

替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淑芬與黃正寬

離婚壹案的批復

1964年11月16日(64)

民他字60號

主要內容與1994年

2月1日國務院發布

《婚姻登記管理條

例》不相符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玉琴與山田良

離婚問題的批復

1978年7月28日(78)

法民字第18號

與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司法部

發布的外發〔19

92〕8號《關於執

行〈關於向國外

送達民事或商事

司法文書和司法

外文書公約〉有

關程序的通知》

不相符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交

通事故案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1983年12月30日(83)

法經字第8號

已被1999年1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

經通過並公布的《中

華人民***和國海事訴

訟特別程序法》代替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

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法

(經)〔1985〕3號

已被2000年8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已經修正並

公布的《中華人民***

和國專利法》和1997

年3月14日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修訂並公布

的《中華人民***和國

刑法》代替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駐外使館參贊能

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本國國民在我

國的民事訴訟中聘請中國律師代理

訴訟問題的批復

1985年3月28日

(1985)民他字第5號

已被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法發〔199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用〈民事訴訟法〉若

幹問題的意見》代替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籍當事人委托

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住我

國領事館人員為訴訟代理人,可否

允許問題的批復第壹條

1985年6月8日(85)

民他字第3號

已被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法發〔199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

用〈民事訴訟法〉若

幹問題的意見》代替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

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

1985年11月6日法

經復(1985)53號

與2001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修正並公布

的《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不相符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案

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

1987年6月29日發布

已被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法釋〔2001〕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

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的司法解釋代替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著作權(版權)

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

人版權的批復

1987年12月31日〔

1987〕民他字第24號

已被2001年10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已

經修正並公布的《中

華人民***和國著作權

法》代替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法院離婚判

決中的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承認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

題的批復

1990年8月28日法

民復字〔1990〕12號

已被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法(民)發〔1991〕

21號《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

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程序問題的規定》代

替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

件若幹問題的解答

1992年2月9日法

發〔1992〕3號

已被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法釋〔2001〕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

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的司法解釋代替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海商法》的

通知1992年11月18日

法發〔1992〕37號

適用期已過,

實際上已經失效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水路貨物逾期運

到,因貨物價格下降所造成的經濟

損失應否賠償的復函

1995年12月7日〔

1995〕交他字第7號

原依據的《中華人

民***和國經濟合

同法》和《水路

貨物運輸規則》

、《水路貨物運

輸合同實施細則

》有關規定作出

的該司法解釋不

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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