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19年1月,浪莎還未被認定為傳銷。
浪莎是中國的知名企業,是現今唯壹同時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
2010年曾榮獲義烏市人民政府外事與僑務辦公室頒發的國際交流示範單位。
這樣的大國知名企業不是傳銷公司。
浪莎發展歷程:
浪莎成立於1995年,是目前國內襪子專業生產企業,也是行業內響亮的品牌企業。2008雖是金融風暴引發的企業困難之年,但浪莎還是以40%的業績增長,實現銷售額5億美金。
經過二十壹年的發展。在國內,人們提起襪子,就會想到浪莎,想起浪莎,就會想到那句經典的廣告詞:浪莎,不只是吸引!
2002年,“浪莎”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4年,浪莎集團正式成立,開啟“業主相關多元化模式”
2013年,浪莎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
2014年,浪莎集團旗下金華銀行正式成立
傳銷的定義: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妳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妳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嚴厲打擊、依法取締傳銷組織,通知強調,對打著“創業、就業”的幌子,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誘騙求職人員參加的各類傳銷組織,堅決鏟除。
擴展資料:
傳銷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規定: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對傳銷的認定為: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
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禁止傳銷條例
百度百科:浪莎集團
浪莎官網:關於浪莎-發展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