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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

除關系國民經濟全局和長遠發展、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和自治區非限制類產業的項目,需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其項目建議書;不需要政府平衡建設、經營條件的,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制。除重大項目或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投資於國家和自治區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政府主管部門只審批項目的可研報告,項目建議書、開工報告不再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公司名稱構成要素

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張,鎮和其他地域名稱。

企業名稱在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行政區劃名稱考縣”是是行政區劃名稱,也可省略”省”、,也可省略 “省”、“市”、 “縣”等字。例如 “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 等字後可能造成誤認的,市”、“縣”等字直接冠以 “廣東”,“南京”、“蘭考”。行政區劃名稱省略 “省”不應省略。

企業名稱壹般應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具體到壹個企業,住所地為**省**市**縣(區)**街**號,其名稱中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壹般**使用行政區劃名稱即可,亦可與市行政區劃名稱邊在壹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區劃名稱壹起冠用。

對於省、市、縣行政區劃聯用的,各省市幾乎都規定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近年來,由於企業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出現了同行業企業安號相同,企業名稱的區別公在於壹個是冠 “**省”,另壹個是冠 “****省**市”,或 “**省**縣”,因屬不販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都被準予登記註冊,而兩都認為對方與自己名稱近似。這種情況應考慮盡可能避免出現, 為此,在實踐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重新考慮這類名稱的核準權劃分,只要出現省,市名稱,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另外,市轄區的名稱在全國不是唯壹的,如 “市中區”在幾個城市都有,如立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在企業名稱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誤認。因此,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個冠用區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如果申請不冠以其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劃名稱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區劃名稱或省行政區劃名稱,除該企業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記註冊外,壹般還應具備壹定的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具體條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地,市,縣新設立企業(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須是生產型,註冊資本不得低不於1000萬元人民幣;已開辦企業(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個省同行業中應屬骨幹龍頭企業,其產品定型,經濟效益好,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凈資產應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企業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下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業 名稱不應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蘇的企業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是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含歷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區劃名稱,如 “華東” , “熱河”等;現有行政區劃名稱的習慣簡稱或俗稱,(如上海稱滬,廣東叫羊城)在名稱中出現,應不按行政區劃名稱認定。

各類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稱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名稱冠以了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後綴以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根據現行規定,除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於企業名稱的最前部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亦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方可使用。

近幾年,由於我國企業的發展些大企業在外省市設立全資子企業或控股子企業時,希望參照國外企業的做法,統壹母子企業的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鑒於上述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做了相應的調整,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

(壹)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並使用其字號的;

(二)使用外國(地區)控股企業字號的。

這壹規定將在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後實行,屆時此類企業名稱將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企業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名稱:

(壹)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

(六)國家工商十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上述規定比較嚴格,前三項及第五項主要適用於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第四項所稱”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產經營歷史,字號在全省或全國範圍內廣為人知的企業,地方企業如想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能夠達到該項要求的很少。鑒於這壹情況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本著支持地方大型企業,標準明確、量化的原則,將上述條件修改企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可以使用不含全區劃的名稱:

(壹)註冊資本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認定為馳名字號的:

(三)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出資的外國(地區)企業;

(四)國務院批準的;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

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應與國內企業壹樣,原則上也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但是,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所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將其明確作為申請企業名稱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的條件。為適應處商投資企業逐步發展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了授權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隨著被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斷增多,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壹律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已無必要性。相反,統壹要求會使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核準增加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已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壹般應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上述新的條件中也作了相應調整。

雖然以上條件仍較嚴格,企業(特別是新設立企業)能夠符合條件的,仍將是壹少部分,但與現行規定相比寬了許多。由於我國地域遼闊,而交通、通訊、管理手段相對落後,全國三千多個登記機關分別辦理登記註冊的狀況還會存在相當壹段時間,多數企業名稱仍必須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但是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改善,上述條件將會進壹步放寬,最終由企業自主選擇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以行政區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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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字號是構成企業的核心要素,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是某壹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這名活是企業名稱的概念, 同時也點明了企業名稱的作用,而企業名稱的這壹標誌作用主要是通過字號體現。

無論在何種情況,任何壹個企業名稱都存在與其他企業名稱某壹要素、甚至行政區劃名稱完全壹致,但只要字號不同,祖傳公眾就不會將兩者誤認。企業名稱在同壹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主要指字號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壹個知名企業名稱,往往有壹個好的字號,這壹字號不僅具有壹般企業名稱字號的標誌價值,更具有壹定的經濟價值。人們提起這些名稱,就會聯想到企業在某壹領域突出的成就,聯想到企業的良好信譽和他們的優質產品或服務。

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多由行政部門設立,多數企業名稱沒有字號,至今我們仍能見到這樣的企業名稱,如: **省食品公司等。

隨著改革開放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對企業名稱的字號越來越重視,出現了“四通”、 “健力寶”等 壹批具有壹定知名度的字號。

馳名字號是指在壹定範圍內,在某壹行業或多個行業為社會***知的企業字號。壹個馳名的字號,是企業多年經營的結晶,標誌著企業在某壹行業、某壹領域內的成就。字號馳名本身同。壹個企業字號的馳名度,往往與企業的,也說明了公眾對企業為社會年做出的貢獻的認潛在利益有著直接的聯系視。,甚至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世界國對馳名字號的保護都非常重要。

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什麽是馳名字號、構成馳名字號的標準、馳名字號的保護範圍等均未作明確的規定。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社會意識不斷加強,同時,冒用他人馳名字號、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益的現象增多,企業名稱糾紛時有發生,企業對保護馳名字號、保護馳名企業名稱權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鑒於這樣壹種形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增加保護馳名字號的條款,規定經認定的馳名字號在壹省或全國範圍內不許他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在企業名稱分級登記管理的體制下,這壹做法將有得於保護馳名企事業的名稱權。待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及時制定馳名字號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對個 國馳名字號和省馳名字號予以認定。

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得。壹個新奇好記、響亮上口的企業名稱,可以使企業在消費者中產生耳目壹新、生動深刻的第壹印象。因此, 怎樣起壹個有壹定意義、易為公眾接受的字號已成為企業設立時投資人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目前國企業名稱字號的選擇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傳統字號法,多使用壹些吉利的字詞,寓意著投資人美好的希望。常用 “福”、 “順”、“發”、 “隆”、 “興”、 “瑞”、 “泰”、 “祥” 、 “仁”、 “和”、 “ 盛”、“豐”等字,如 “瑞扶祥綢布店”、 “同仁堂藥店”、 “同升和鞋帽店”等。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勝古跡的名稱作企業名稱的字號也屬此法,常用的如 “泰山”、 “昆侖”、“長江”、 “西湖”、 “長城”等等。

2、簡稱法,即使用制冷人名稱的簡稱作企業名稱的字號,用以表明本企業的隸屬關系。現在使用”中’、 “華”開頭的字號,多屬此法,如:中國國際信托公司的直屬企業多使用”中信”字號;鐵道部所屬企業多使用 “中鐵”字號;有 “華電” 作字號的企業多是華北電力管理局的下屬企業.此外,也有從兩個以上的投資人的企業名稱字號中分別選擇壹個字組成壹個新字號,或者直接采用控股的投資人企業名稱的字號作字號的。

3、字號與商標壹致法,即使企業已經註冊的或準備申請註冊的文字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此方法好處在於字號和商標相同,能夠充分利用客戶所能付出的有限的註意力,無論在日常商業活動,還是在廣告宣傳活動中,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四能集團公司、健力寶集團公司名稱中的 “四通”、 “健力寶”同時是企業產品的商標。

4、譯名法,即使用的字號源於外文單詞,是由外文單詞直譯或意充而來.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名稱註冊時多用此法,常見的如 “殼牌”、 “菲力浦”、 “西門子”等。申請使用譯名最成功的例子應為美國可口可樂公司,將”將Coca’Cola”譯為 “可口可樂”本是音譯,但在中國文字的選擇上巧妙地迎合了中國的文化,拉近與老與老百姓的距離,使產生壹種認同感。

5、諧趣法,即起名不依傳統和常規,追求新奇和個性,或幽默風趣,或以怪異取勝,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狗不理” 應該說是這種方法的代表作。

6、圍繞歷史重大事件或時代熱門話題起名,如”北京南巡實業公司”,表明了投資人對鄧小平同誌南巡講話的支持;又如:”後九七餐廳”表明了投資人對香港九七年回歸祖國後的前途充 滿信心。

此外,企業有下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但由於企業名稱在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在實際生活中公眾往往無法區分使用地名作字號和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特別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企業以非所在地地名作字號,易引起企業名稱的第壹名現象。因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在核準企業使用名同時是壹個行政區劃的地名時,應征詢該地名相應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見並進行名稱檢索。

近幾年,出現了壹些企業 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申請以外文字母、字詞做為企業名稱字號的新情況。這些企業多為國際上知名企業擬在我國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申請的字號壹般是外國投資人在國際上通用的、已為市場接受的簡明的標誌性字詞,以使該企業的名稱與投資人在世界地投資的企業相統壹。也有個別的國內企業以種種理由提出類似申請。由於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個字〔1993〕第152號)中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文名稱中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因此,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外文字母或字詞作字號是不允許的。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外商投資企業在國際交往時,壹般僅使用其翻譯的外文名稱,不會使用僅含有幾個外文字母組成的中文名稱。因此,這壹做法本身不會影響外國投資者對所投資企業字號的統壹。國內企業不論以何種理由申請以外文字母、字詞作字號均不全適。中國語言文字的復雜性和豐富性在國際上均有公論,應該說,漢字還沒有貧乏到讓企業無選擇余地的境況。,目前別地區、個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準企業名稱時核準使用外文字母、字詞做字號的企業名稱,這種核準行為屬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無效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企業所起字號應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在客觀上使公眾產生誤解和誤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經於壹九九三年和壹九九四年兩度發文, 糾正海南等地企業使用”聯邦”字詞是壹個國家政治體制,是指由若於具有國家性質的行政區域(有國、邦、州等不同名稱)聯合而成的統壹國家。在這種國家政治體下各成員國有自己的憲法立法機關和政府,聯邦刀有統壹的憲法、立法機關和政府,國際交往以聯邦政府為主體。這種國家政治制度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政治體制是截然相反的,因此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這壹有特定含義的政治名詞,是與我國憲法相違背的,可能產生不良的政治影響,是不能允許的。

企業字號壹般不得使用行業字詞,這壹要求是與企業名稱的保護原則相聯系的。如壹個企業用行業字詞作字號,則無法區分在壹個具體的企業名稱中哪些字詞是字號,哪些字詞是字號,哪些字詞是行業或經營特點,致使公眾對企業的業務範圍發生誤認。企業 名稱登記管理機關對這壹要求的掌握,應有壹定的靈活性。如申請叫”航天工業公司”,則”航天 ”不能認定為字號,因為公眾壹般理解會將”航天工業”理解為壹個具體的行業,而其名稱中行業字詞”工業”表示的企業業務範圍,卻可能並不包括有關的航天工業。項目申請叫”航天房地產公司”則可以認定”航天”為企業 名稱中的字號,因為不存在”航天房地產”行業同這壹名稱中的行業字詞是”房地產”,公眾可能產生誤解。

此外,對壹些詞義較明確,在企業 名稱中使用,特別是與行為字詞邊在壹起使用可能會引起使用歧義的字詞做字號,應從嚴掌握,在核定名稱是需特別慎重。如壹個旅行社申請以”環球旅行社”作為名稱,如該企業是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壹類旅行社,可以從事組織國內遊客赴境外旅遊和承接國外團組赴境內旅遊,則使用上述名稱應是沒胡問題的,也是名副其實的。但是如果該旅社是壹類社,其業務僅限於從事國內旅遊,使用上述名稱 則”環球旅行”會使公眾對該企業產生錯誤的認識,叫環球旅行,實際卻不能走出國門,因此,使用環球字號是不恰當的。又如,期貨經紀公司中申請使用”芝加哥”做字號,由於在目前我國禁止期貨經紀公司從事國際期貨經紀業務,而芝加哥是美國壹具世界著名的期貨交易所的所在地, ”芝加哥期貨”將使公從產生該公司能夠從事國際期貨”芝加哥的期貨”的買賣經紀業務的錯誤認識,因此也是不適宜的。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的,應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外商投資企業 如使用外國公民姓名作字號,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這壹規定實質上是壹種限制性規定。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轉變進程 ,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由單壹所有制逐步轉變為單壹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並存,申請使用投資人的姓名做字號的要求越來越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不再就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號的問題單獨做出規定。雖不現地規定,但是由於企業法人的和自然人同為民事主體,企業法人的名稱亦不能侵犯自然人的名稱權,因而企業在申請使用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時,應提交該投資人簽署的同意使用其姓名做字號的書面材料。申請使用非投資人的自然人姓名做字號的,亦應提交該自然人簽署的同意使用其姓名作字號的書面材料。

企業名稱也是壹種社會文化,它充斥著街頭巷尾和種社會傳播媒介,折射出企業投資人的文化層次和誌趣傾向,從壹個側面反映了社會訪華的健康度。因此,企業在確定名稱時應符合整個社會精神文明的要求,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亦應反對使用殖民奴化色彩和腐朽封建意識厚以及格調低下的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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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經營特點

企業應根據自己經營範圍中經營方式確定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該字詞就當具體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範圍、方式或特點,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實業”字詞的,應有下屬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企業確定名稱中的待業或者經營特點字詞,可以仿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分的類別使用壹個具體行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詞。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標誌,是企業的第壹廣告,換壹個角度,企業名稱是社會公眾了解壹個企業的第壹途徑。無論個人還是壹個組織,在采購商品或選擇合作夥伴時,壹般都是首先從企業名 稱去尋找對象。在不審查某壹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的情況下,公眾要了解他的業務壹般只能看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即人證所說”賣什麽吆喝什麽”。因此,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用詞必須準確,這裏所說的準確不是與經營範圍絕對壹致,而是不應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如從事國內旅遊業務的二、三類旅行社不得稱”國際旅行社”,從事國內貿易的企業不得稱”國際貿易公司(或中心)”。

因此,企業應慎重選擇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特別是壹些特殊行業。如果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 辦理專項審批項目,企業在申請名稱核準時必須提交有關審批文件;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可以不提交,但申請企業登記註冊時必須提交有關批件,如不能提交,則申請的預先核準名稱無效。對此,企業在申請名稱核準登記時,應考慮周全,以避免不必要地浪費勞動和時間。

企業經營業務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大類的,可以選擇壹個大類名稱或使用概括性語言名稱中表述企業 所從事的行業,也可以在名稱中不反映企業所從事的行業。

外國投資者是具有馳名商號的公司,在我國舉辦註冊資本在壹千美元以上獨資營企業,可以在該獨資經營企業的名稱中不標明待業或經營特點字詞。

近幾年,由於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很多企事業從單壹經營轉向了多種經營,出現了企業 經營範圍中的主營業務成了次要業務而兼營業務卻變成了主要業務的現象。在企業界,也出現了申請將名稱中的行業改換成大行業名稱甚至不要行業字詞的要求。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選擇大行業字詞可以不特指,企業經營方向調整不會影響到企業名稱,這對壹些大企業,特別是新成立企業,卻未必有益。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上,企業沒有特長、沒有 壹個突破口是很難打開局面的,如果片面追求大行業大牌頭,往往淹沒了自己特長 ,失去了宣傳自己第壹時機,同時失去了壹批潛在的顧客,結果是得不償失的。因此,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如何選擇,是否選擇概括性語言或不使用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應根據各企業自身的情況,不能盲目追求大名稱、大牌頭。

企業為反映所從事的行業特點,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但應置於字號之後。如:上海**四川火鍋館、鄭州**廣州發型屋、北京**美國加州牛肉面館、天津**上海服裝店等等。使用此類名稱壹般為從事與行政區劃名稱有著密切關聯的地方特色業務,多為服務性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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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形式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目前企業使用的組織形式較多,根據適用的不同登記法規,可以將它們分為兩大類:

壹是公司類,《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企業名稱中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詞,”有限責任公司”亦可簡稱為”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壹般使用”有限公司”作為組織形式,但中外合作企業 中如不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組織形式。

二是壹般企業類,《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從實際情況看用的比較雜亂,如”中心”、”店”、”場”、”城”、”局”、”廳”、”堂”、”館”、”院”、”所”、”社”、”廠”、”鋪”、”村”、”屯”等。

對壹些申請使用登記主管機關未曾核準使用過的新的字或字詞作組織形式的,應分析其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是否會使公眾無法理解引起誤認,是否能為公從接受。如過去沒有使用”城”作企業組織形式的,但現在”家具城”、”娛樂城”、很多,公眾也能接受。

組織形式壹般不能連用或混用,特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組織形式。但對壹些國際上通用的 形式如”****廠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應該允許使用。

具備法人條件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如稱”總廠”的,必須有三個以上稱”廠”或”分廠”的分支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總公司’、”股份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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