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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產品罪的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麽?

假冒偽劣產品犯罪的最新立案標準如下:

1,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2、假冒偽劣產品尚未售出,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它的特點是不真實的因素和社會危害。

假冒商品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征,或者未經授權復制、銷售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以假冒他人產品。主要表現在冒用他人的商標和標誌,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標誌。

假冒偽劣商品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準生產的產品。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註意事項: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者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

2.“以假亂真”是指將具有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以殘次品、舊零配件冒充正品或者組裝後的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所獲得的全部非法收入和應得的全部非法收入;

6.“貨值”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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