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 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品牌或品牌的壹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註冊後,稱為“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註冊者有專用權。國際市場上著名的商標,往往在許多國家註冊。中國有“註冊商標”與“未註冊商標”之區別。註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註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商標用途:
1.營業商標
是指生產或經營者把特定的標誌或企業名稱用在自己制造或經營的商品上的商標,這種標誌也有人叫它是“廠標”、“店標”或“司標”。
2.證明商標
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如綠色食品標誌、真皮標誌、純羊毛標誌、電工標誌等。
3.等級商標
等級是指在商品質量、規格、等級不同的壹種商品上使用的同壹商標或者不同的商標。這種商標有的雖然名稱相同,但圖形或文字字體不同,有的雖然圖形相同,但為了便於區別不同商品質量,而是以不同顏色、不同紙張、不同印刷技術或者其他標誌作區別,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標名稱或者圖形作區別。
4.組集商標
組集商標是指在同類商品上,由於品種、規格、等級、價格的不同,為了加以區別而使用的幾個商標,並把這個幾個商標作為壹個組集壹次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組集商標與等級商標有相似之處。
5.親族商標
親族商標是以壹定的商標為基礎,再把它與各種文字或圖形結合起來,使用於同壹企業的各類商品上的商標,也稱“派生商標”。
6.備用商標
備用商標也稱貯藏商標,是指同時或分別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幾個商標,註冊後不壹定馬上使用,而是先貯存起來,壹旦需要時再使用。
7.防禦商標
防禦商標是指馳名商標所有者,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其商標分別註冊,該種商標稱之為防禦商標。目前我國商標法律並未有“防禦商標”的相關規定。
8.聯合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同壹商標所有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幾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圖形近似,這些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種相互近似商標註冊後,不壹定都使用,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註冊,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公司設立時的商標權應當使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所使用的商標權必須隨同進入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