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條件如下:1、在連續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就可以申請成為壹般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轉為壹般納稅人,是連續12個月累計收入超過500萬。擴展資料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在壹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壹般納稅人轉為壹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且沒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取消其壹般納稅人資格。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壹)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壹)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壹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壹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