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審計單位設立申請報告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被審計單位投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章程;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全體投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文件及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7.被審計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8.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及銀行確認函回復;
9.擬設立企業依法建帳的書面聲明;
10.被審計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負債清單、註冊資本實繳清單;
1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二、若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實物交接驗收證明,計價依據,權屬證明,實物存放場所證明;
2.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註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土地紅線圖及允許出資的相關批準文件;
3、政府有關部門的高新技術成果評審文件;
4.與無形資產投資相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和定價依據;
5、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評估報告及各方出資確認的資產價值;
6、投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所有權及無擔保的書面聲明;
7.擬設立企業與其投資者簽訂的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產權過戶手續的承諾書。
三、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驗資業務,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審批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匯登記證和資本賬戶開戶證明;
4.外國投資者以從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利潤取得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以實物投資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者國家質檢總局、財政部認定的其他價值評估機構出具的外商投資財產價值評估證明;
6.相關會計數據。
四、實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驗資業務時,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被審計單位;
2、國有資產出資的,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被審計單位股權設置方案。
擴展數據:
驗資報告具有法律證明效力,被審計單位在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據此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時可以使用。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對被審計單位未來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保證。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而造成的後果,與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實際操作中的註意事項:
在實際的公司註冊和增資過程中,特別是在銀行詢價和銀行註資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下需要註意的問題:
1,資金數額:數額首先要正確,至少不能少於出資額。
2.資金來源:必須來自投資人本人,往往會有其他人出錢。
3.資金用途:必須是“投資資金”,“經營資金”,“貸款”經常會遇到。
4.出資比例:必須符合約定的出資比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壹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