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施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讓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企業A主要生產制造X產品,X產品有三道工序。第壹道工序完成後,單位生產成本為2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後,單位生產成本為450元,第三道工序完成後,成品單位成本為500元。X產品的平均售價是每件800元。2000年,銷售了25萬件X產品。A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其他相關數據如下:
(1)產品?壹根棍子?00萬元;
(2)產品銷售成本為1.25萬元;
(3)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200萬元;
(4)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合計2300萬元;
(5)利潤總額5000萬元;
(6)應交所得稅1650萬元。
企業對產品生產的每壹道工序進行了分析,發現第三道工序的成本增加很少,只有在50元左右,完成這道工序後產品銷往國外。
他們設想,如果將壹家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企業B)投資在壹個低稅收地區,比如深圳科技工業園,由於該企業離深圳不遠,且是深圳科技工業園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企業A將X產品的第二道工序作為成品,按照450元的單位成本加價20%後,以540元的價格賣給企業B,企業B負責完成X產品的第三道工序。假設甲企業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稅金及附加的10%轉移給乙企業,乙企業因新成立公司將增加管理費用100萬元。那麽:企業甲:
(1)產品銷售收入= 25× 540 = 13500(萬元)
(2)產品銷售成本= 25× 450 = 11250(萬元);
(3)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654.38+0.8萬元;
(4)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合計= 2300× 90% = 2070(萬元);
(5)利潤總額為0;
(6)應納所得稅為0。
企業B:
(1)產品銷售收入為25萬件乘以800元,等於2億元;
(2)產成品單位成本等於540元加50元和590元,產品銷售成本等於25萬件乘以590元,等於14750萬元;
(3)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20萬元;
(4)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合計= 2300× 10%+100 = 330(萬元);
(5)利潤總額4900萬元;
(6)應納所得稅735萬元。
因為企業B是企業A的全資子公司,如果企業B留存盈余不進行分配,企業A不需要按照稅率差額繳納所得稅。A企業通過在低稅地區設立子公司,節約所得稅91.5萬元(654.38+0.650-7.35)。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A企業與B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但稅務機關不會對A企業的定價進行調整,因為A企業的產成品屬於中間產品,A企業僅獲得工業加工利潤,其定價定為20%,已經遠遠超過稅法規定的成本利潤率10%。X產品的主要工序集中在企業A,其大部分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集中在企業A,企業B承擔的X產品的第三道工序(制造費用只有50元,占整個產品制造費用的10%)只是加工、包裝等簡單的生產工序,因此其期間成本相當低。企業B成立後,企業A的銷售部門人員和第三工序原生產人員的工資等費用將相應轉移到企業B,約占總期間費用的65,438+00%。由於重新登記,企業B新增管理成本約為654.38+0萬元。通過轉讓定價,雖然A企業的加工利潤率定為20%,但A企業的利潤幾乎為零,大部分利潤在B企業實現,從而成功實施了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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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企業基本情況。
A公司是韓國B公司在M市投資的獨資企業,產品是專門用於羊毛包裝的塑料編織袋。某公司1995下半年投產,當年盈利。由於開業不足半年,獲利年度從1996開始計算。1996年,A公司虧損65438+萬元,1997年銷售額與1996年持平,但虧損達到150萬元。
第二,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A公司是韓國B公司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的所有產品都賣給B公司,B公司再對外銷售。B公司還向A公司收取銷售傭金,1997為30萬元。另外,甲公司在1997向乙公司支付了45萬元。
第三,案例調查分析。
稅務局通過對A公司的實地調查以及對相關賬目和合同的審查,發現了以下疑點:
(1)A公司1997的產品價格低於A公司1996的產品價格,支付給韓國B公司的傭金占銷售額的7.8%。根據稅務審計人員掌握的信息,國際通行的繳納比例為5%;
(2)甲公司賬面1997所列修理費達90萬元,收款人為乙公司和另壹家韓國公司丙公司,其中乙公司收到45萬元。
稅務局根據轉讓定價的壹般情況,從關聯交易的銷售價格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A公司產品價格下跌是由於國際羊毛主產區羊毛產量下降,羊毛包裝袋需求減弱,導致A公司被迫降價..稅務局從生產相同產品的其他廠家獲得的價格信息也證實了上述情況。對比A公司給B公司的銷售價格和B公司的轉售價格,後者的漲價幅度只有1.5% ~ 2.5%。A公司的材料采購自國內非關聯方。
綜合來看,A公司和B公司利用產品的購銷價格進行轉讓定價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稅務局轉而分析A公司支付給B公司的銷售傭金,發現其合理性存疑。A公司的解釋是,B公司在韓國的工作人員大部分常駐M市,所以成本較高。稅務局對此解釋不服,主張按照國際平均水平5%調整提成,即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應增加1997 65438+萬元。
稅務局認為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的修理費也不合理。因為維修合同是A、B與C公司簽訂的,根據合同內容,C公司在1997派遣技術人員到A公司為A公司提供維修服務;乙公司只是作為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橋梁”,因此,甲公司在1997中以“修理費”的名義支付給乙公司的45萬元是不合理的,故應增加甲公司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45萬元。
第四,調整計劃。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稅務局決定,A公司在1997年度向其關聯公司韓國B支付的勞務費用中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增加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5萬元,A公司在1997年度的虧損由原來的654.38+050萬元減少到95萬元。
第五,案例回顧。
(1)內部勞務費用在轉讓定價領域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尤其是與專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相關的服務費用以及管理服務費。由於壹般很難找到可比較的非受控交易並確定此類交易的成本和收益,內部服務的價格具有相當大的彈性,正常交易原則的適用受到很大限制。這類交易轉讓定價審計的突破口在於分析服務在接受方經營中的作用:是日常還是特殊;是否與特定的產品或資產相關聯,或者通常服務於多種產品或資產;這項服務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是必須的還是可選的;等壹下。這種分析是為了確定服務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競爭性,是否有其他目的(技術保密、管理控制等)。),是按成本定價還是應該有壹定的利潤加成。
(2)就本案而言,B公司向A公司收取傭金的理由是否充分值得懷疑..因為從案例來看,B公司是轉售商。它從A公司購買產品,然後以更高的價格出售。它不為A公司提供銷售代理或其他中介服務..從這個角度來看,B公司向a公司收取銷售傭金似乎是不合理的,換句話說,按照銷售額5%的標準在稅前扣除傭金是不合適的。最關鍵的壹點是,B公司並沒有為A公司提供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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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基本信息
LG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是壹家中外合資企業。合資企業中方為該市壹家鋼廠,出資比例為60%,外方為臺灣省壹家金屬制品公司(J公司),出資比例為40%。LG的產品主要用於出口。1991公司成立後,當年虧損21萬元。1991年末,臺灣省J公司與中方股東達成由外方承包的合同。主要內容如下:外方每年向中方支付50萬元,中方不參與LG公司的管理和決策,產品銷售價格完全由外方決定(見表8.l)。
表8.1 LG公司歷年經營情況匯總表單位:萬元
1991年
1992
1993
銷貨收入
50
380
名流
銷售費用
55
330
305
銷售總額
-5
50
95
稅前利潤
-21
七
46
LG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從1991到1993的所有產品都出口到臺灣省J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由於臺灣省J公司在LG公司持有25%的股份,超過了中國大陸關聯企業25%的股權標準,LG公司與臺灣省J公司之間存在明顯的關聯關系。
案例調查與分析
從賬面上看,J公司在承包LG公司後,雖然在1992和1993這兩年實現了盈利,但結合合同會發現,J公司每年要向中方支付50萬元,也就是說臺灣省J公司並沒有從LG的經營中獲益,而是向中方合資企業支付了款項,這與商業慣例不符。地稅局懷疑LG和j之間存在不合理的轉讓定價行為。
稅務局要求LG提供股東?產品銷售和相關業務信息,並要求他們解釋相關交易的定價。LG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無關第三方提供了臺灣省J公司的轉售價格和轉售費用,並承認了LG公司與J公司的關聯交易定價不合理的事實。
調整方案
根據LG提供的信息,地稅局決定采用轉售價格法進行調整。LG公司提供的臺灣省J公司轉售價格為9元/公斤,需要扣除的費用包括:
(1)臺灣省報關費:l.3元/公斤。
(2)運費:0.13元/公斤
(3)銷售費用、貸款利息等其他費用:0.25元/公斤;
(4)商業利潤,按轉售價格的10%計算:0.9元/公斤。
最後,LG公司的正常售價= 9-1.3-0.13-0.9 = 6.42(元/斤)。
LG公司在1992和1993的銷量分別為63.3萬公斤和66.7萬公斤。按照稅務局確定的6.42元/公斤的合理價格,1992的稅前利潤為26.4萬元,1993的稅前利潤為28.2萬元。因此,1992調整後的利潤為33.4萬元,抵消了上壹年度21萬元的虧損,當年仍有12.4萬元的利潤。就這樣,1992成為了LG開始盈利的年份。
案例回顧
首先,本案例展示了壹個相對完整的轉售價格法的應用過程。之所以完整,是因為該案充分體現了轉售價格法的重要特征,即從轉售價格中扣除轉售費用和合理的商業利潤,計算關聯交易的正常價格。需要註意的是,有些可以抵扣的費用是直觀的,比如關稅、報關費、運輸費等。,但其他費用如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不壹定能直接確定可抵扣金額,特別是涉及到國內外不同的會計制度時,這些費用的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這樣,在壹個國家可以扣除的,在另壹個國家就不壹定能扣除,很可能導致雙重征稅。此外,在確定轉售費用和轉售利潤時,應在案例研究的基礎上強調。如果把壹個預先確定的扣款標準和利潤標準適用於所有情況,是違背正常交易原則的。
其次,企業之間的合作對轉讓定價調查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這種情況下,轉售價格和轉售費用由企業提供,減輕了主管稅務機關的調查負擔和費用。如果企業不配合,主管稅務局可能無法使用轉售價格法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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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符合商業慣例的交易形式避稅。關聯企業(公司)主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和被控制法律關系的企業(公司)。這種控制與被控制的法律關系主要體現在股權參與上,因為股權參與的比例決定了參與管理和控制的程度。轉讓定價法之所以在關聯企業中廣泛使用,是因為任何商品生產經營者以及買賣雙方都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的價格標準。只要買賣雙方自願,別人無權幹涉,這是合法行為。
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手段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關聯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采取降低定價的策略,使企業應繳納的流轉稅轉為利潤並轉移,以達到避稅的目的。比如橡膠企業,就是實行高稅率產品的企業。為降低產品稅負,其將自制半成品低價銷售給實行較低產品稅的關聯企業。雖然減少了企業的銷售收入,但卻使關聯工廠獲得了更多的利潤,企業從中獲得了更多的利潤,從而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
(2)關聯企業之間的商品交易采取擡高價格、轉移收入、實現避稅的策略。壹些實行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稅負較低的關聯企業采購產品時,故意擡高進價,向關聯企業轉移利潤。這樣既可以增加企業的增值稅抵扣,又可以降低增值稅負擔和所得稅負擔。然後,從稅負低的關聯企業留存利潤中獲取更多利潤。
(3)關聯企業之間采取無償借款或預付款項的方式轉移利息負擔,達到避稅目的。壹些資金相對充裕或貨款來源順暢的企業,由於稅負相對較重,往往對其關聯企業采用無償借款或預付貨款的方式。這樣,這些資金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資金的企業承擔,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所得稅負擔。
(4)關聯企業間提供勞務采取無報酬或不定期報酬的方式,轉移收入避稅。比如有的企業在向關聯企業提供銷售、管理或其他服務時,不按常規收取報酬,采取要麽不收、多收、少收的策略將收入轉移給對方避稅,在有利的時候再轉移給哪壹方。目前特別突出的是,壹些國有企業的大量富余人員從事廠辦經濟或第三產業,但其工資仍由原企業支付,減輕了原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增加了新企業的利潤。
⑤關聯企業通過轉讓或使用有形資產,以不規範的價格轉移利潤避稅。壹些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以非常規的低價將更新、閑置的固定資產出售或處理給壹些關聯企業(主要是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虧損部分由企業成本承擔,降低了收入的稅負,進而獲得個人和集體的收益。
⑥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采取無償或非常規價格轉移收入,實現避稅。壹些國有企業把自己的生產配方、生產技術、商標、特許權無償或低價提供給壹些關聯企業(主要是鄉鎮企業),其報酬不在技術轉讓收入中核算,而是從對方企業留存的利潤中受益。這樣既減少了稅收,又為企業解決了福利等需求。
簡而言之,關聯公司可以采取各種方法控制轉讓定價,轉移利潤,制造盈利企業不壹定盈利,虧損企業不壹定虧損的假象。
目前,許多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了規避中國稅收,大規模使用轉讓定價方式將利潤轉移出去。比如中外合資的八達電子塑膠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兒童玩具車。除產品包裝用品外,其他材料如電子元器件、小電機等都是進口的,97%的產品出口。進口的材料和產品都是由外商香港宏遠公司經營的。生產的兒童玩具車平均單位成本為21.50元,平均售價為16.50元,高於售價5.0元。這樣,公司就把收入轉移到了香港,在中國避稅。香港是天然的避稅天堂,其稅收管轄權是收入來源的管轄權。只對來自香港的收入征稅,來自中國的收入可以免稅。八達公司通過這種手段達到了全面避稅的目的。再比如,國內某合資公司為了利用香港所得稅少、免房產稅、不收資本利得稅等優惠政策,在香港成立公司。母公司銷售壹批成本為654.38+00萬美元的貨物,本應定價為654.38+04萬美元,下降到654.38+065.438+00萬美元,子公司以654.38+05萬美元的價格銷售該批貨物。通過對比可以發現,降價前後母子公司的實際稅負是不同的。
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40-1000)×33% = 132(萬美元)。
子公司應納所得稅(港資公司所得稅稅率為中國大陸的壹半):(150-1400)×16.5% = 16.5(萬美元)。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總稅額為:132+16.5 = 148.5(萬元)。
母公司和子公司降低轉讓定價後實際繳納的稅款。
母公司應納所得稅:(110-1000)×33% = 33(萬元)。
子公司應交所得稅:(150-1100)×16.5% = 66(萬元)。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總稅額為:33+66 = 99(萬元)。
轉讓定價前後相比,總稅負降低為:148.5-99 = 49.5(萬元)。
同時,只要香港子公司暫時不匯出應付給母公司的股息,就達到了母公司的避稅目的。然後香港子公司用這部分收入在香港購買房產用於公司經營使用,可以免征房產稅。將來,這些房產出售後,出售這些房產應繳納的資本利得稅可以免交。
再比如北京的材料生產企業宏遠公司,專門制造防盜門。1999年產量10000,成本300元,加工利潤150元,商業利潤60元。該公司在全國有八個銷售分公司,負責銷售本企業生產的防盜門。這八個銷售分公司獨立運營,獨立核算。宏遠公司生產的防盜門全部在1999銷售。試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分析宏源公司及其銷售分公司的所得稅金額和利潤水平。(假設各銷售分公司的利潤水平相同)
註: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但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暫減按18%的稅率征稅;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稅。
宏遠公司的利潤水平是:
150×10000 = 1500000(元)
每個銷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潤是:
60× 10000/8 = 75000(元)
宏遠公司應納稅額:
1500000× 33% = 495000元
每個銷售分公司的應納稅額:
75000×27% = 20250元。
宏源公司及其銷售分公司利潤總額:
1500000+75000×8 = 2100000(元)
應付稅款總額為:
495000+20250× 8 = 657000(元)
稅收負擔的總水平是:
657000/2100000×100%=31.29%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宏源的利潤偏高,因此繳納的所得稅較多。為了降低過高利潤帶來的高額稅負,它采用轉移定價的方法避稅。
如果宏遠公司每扇防盜門的加工利潤從150元降低到134元,那麽每個銷售分公司每扇防盜門的銷售利潤就上升到76元。
宏遠公司的利潤水平是:
134×10000 = 1340000(元)
每個銷售分公司的平均利潤水平是:
76× 10000/8 = 95000(元)
宏遠公司應納稅額為:
1340000× 33% = 442200(元)
各銷售分公司的應納稅額為:
95000×27% = 25650元。
宏遠公司及其銷售分公司的利潤總額如下:
1340000+9500×8 = 2100000(元)
應付稅款總額為:
442200+25650× 8 = 647400(元)
總稅負水平為:
647400/2100000×100%=30.82%
轉讓定價後比轉讓定價前少繳稅5.28萬元。
495000-442200 = 52800(元)
總減稅水平為:
(31.29%-30.82%)/31.29%=1.5%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只要關聯企業利潤偏高,就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方式“削山”,即誰的利潤高,誰就想方設法轉讓高於其他企業的利潤,從而避免高利潤部分承擔更多的稅負。
雖然商業企業之間的價格轉移與生產企業之間的價格轉移在質量上接近,但在某些技術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實際上,商業企業之間的產品價格轉移是以代銷、轉售和讓利的形式實現的,而這些形式都是通過各種渠道和對等的方式來完成的。事實上,商業企業有很多方法可以相互提供便利,實現超額利潤,避免承擔更多的稅收負擔。
例如,當同類商業企業的利潤額和利潤率高或低時,相關企業可以通過名義上的寄售、轉售和讓利等方式,將部分利潤從高利潤企業轉移到低利潤企業。商業企業之間這種“削山”的方法往往很有效。
例如,假設某商業銷售公司A的年利潤為654.38+0.5萬元,而另壹銷售公司B的年利潤為4萬元。試算壹下A公司和B公司的利潤和稅負水平?
甲公司應納稅額為:
15× 33% = 4.95(萬元)
乙公司應納稅額為:
4× 27% = 1.08(萬元)
A公司和B公司的利潤總額為:
15+4 = 19(萬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繳納的稅款為:
4.95+1.08 = 6.03(萬元)
總稅負為:
6.03/19×100%=31.74%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達成協議或某種默契,甲公司以代銷、轉售的名義將其利潤的4萬元轉給乙公司,並通過賬面處理的方式將4萬元匯給乙公司,那麽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納稅情況就會發生變化,同樣的稅負也會發生變化。
A公司實際繳納的稅款:
11× 33% = 3.63(萬元)
B公司的應納稅額:
8× 27% = 2.16(萬元)
甲方和乙方* * *繳納稅費:
3.63+2.16 = 5.79(萬元)
總稅負為:
5.79/19×100%=30.47%
利潤轉移後比以前少繳稅:
6.03-5.79 = 0.24(萬元)
減輕以下方面的稅收負擔:
(3.74%-30.47%)/31.74%=4%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發現,無論是生產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還是同類生產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利用轉移產品定價法避稅都是基於利潤率的調整,也就是說,轉移定價就是將雙方創造的剩余產品價值進行排列組合,以便最大限度地控制在自己手中或相關企業手中。
由於實施轉讓定價的雙方具有壹定的隸屬關系和互利合作關系,利潤和價格的轉移決不是單向的,而是相反的。這壹次,企業A用這種方式把利潤轉給了企業B,下壹次,企業B會用另壹種方式返還。從壹段時間內,而不是從某個轉讓過程中,可以發現轉讓雙方都會從自己的活動中獲得稅收利益。
這裏我們將用稅率和利潤差額來概括轉讓定價活動的壹般範圍。
這些範圍是:
第壹,使用原材料、零部件、成品、機器設備等。,如高價購買原材料和零配件,直接增加生產成本,降低利潤;在設備投資定價時,擡高價格,虛增投資資本,擴大折舊基數;當追加投資或設備時,通過提高固定資產價格,縮短使用壽命,增加成本,增加折舊費用的提取和分配,使成本上升,利潤下降,或降低產品銷售價格,減少利潤。
二是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使用轉讓。如果增加壹次性付款的金額,將根據受讓方的產量、銷售量或利潤增加特許權使用費的百分比,並將特許權使用費計入設備和材料的價格,以避免預扣所得稅。
第三,使用勞務,比如在企業集團內部提供勞務,是無償的或者極不合理的。
第四,用貸款。如根據利潤安排的需要,對貸款或預付款收取高或低的利息。
簡而言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納稅人總是試圖將其高利潤轉移給低利潤部門和企業,以減輕高利潤部分所承擔的高稅負;在固定稅率的情況下,雖然形式上不存在避稅問題,但利潤少的稅收壓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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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價進,低價出,轉移企業利潤,規避中國稅收。
外資企業大多是中外合資企業。我們的供銷渠道不知道國際市場價格,經常依賴國外進口原材料和輔料,出口成品。利用這些弱點,外商任意擡高進口原材料和輔料價格,壓低成品價格(收購或包銷),造成企業的原材料成本相當於產品的銷售收入,有的銷售價格與原材料價格相差無幾。結果很多企業虧損,外商賺錢,既逃稅,又給合資企業造成損失。
2.提高進口設備價格以避稅。
在中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國投資者通常提供部分或全部設備作為投資的壹部分。由於缺乏國際市場信息和對同類機械設備的了解,無法準確估計對外投資的質量、水平和價格。外國投資者利用這壹點擡高價格,使企業的固定資產價值大大增加,折舊增加,稅收減少,而外國投資者用較少的投資獲得更多的股息和紅利,這將傷害我們,有利於外國投資者。
3.利用出資人身份,承攬企業項目,隨意擡高價格,從中漁利。
為了贏得對方的合作,我國許多合資企業將項目外包給外商,使外商不僅可以從提高項目價格中獲益,還可以利用合資企業與項目之間的稅負差異,獲得少繳稅的額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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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預約定價安排越來越多地被跨國公司采用,作為降低轉讓定價風險的壹種策略。自1998首次引入預約定價安排概念以來,已有約130份預約定價安排(均為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按照轉讓定價規定(“59號文”)在珠三角、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廈門等不同地區簽署實施。納稅人不斷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統壹預約定價安排的實施程序。
針對這些呼聲,國家稅務總局於9月20日頒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交易預約定價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這在我國轉讓定價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是指納稅人及其關聯企業在買賣有形財產、轉讓和使用無形財產、提供勞務和融資等業務往來中,就關聯交易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在申請預約時,按照自願、平等、守信的原則,由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進行討論、審核評估、協商約定。
專家表示,隨著世界經濟壹體化進程的加快,跨國納稅人避稅問題日益突出,壹些跨國公司大量采用轉讓定價方式避稅。實施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