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和馳名商標差不多的商標,會被“打擦邊球”的人申請,很快就會拿到受理通知書,可以使用。被駁回的時候還可以申請駁回復議,這樣可以“合法使用”兩三年,有的商標還可以僥幸註冊。但總有壹個無法回避的問題,那就是模仿著名商標的標識,光是這壹點就構成不正當競爭,僥幸註冊的商標也會被撤銷。如果把註冊商標拼接成著名商標,實際上是對註冊商標的不當使用。註冊商標會因為使用不當而被商標局撤銷。第二面法,表面上看起來挺巧妙,甚至給行政機關出了個難題。事實上,有許多法律/法規與這壹現象有關。《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商標中的文字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致使他人混淆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含混淆的可能,下同),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條明確規定:“前條所指的混淆主要包括:...(二)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註冊在企業名稱中,使相關公眾對商標註冊人和企業名稱所有人產生誤解或者誤認的。"
任何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都會受到打擊。法律上沒有規定,以後肯定會有的。這種旁門左道的做法,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也是違法的,後果就是可能會被撤銷企業名稱,此外還會因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受到相應的處罰。關於第三種和第四種邊法,有人和廣州工商局有不同看法,認為不違反現有法律。制作人公司是合法註冊存在的,法律不能禁止他們制作制作人。而且他們完全可以把廠家的質檢人員偽裝成生產者單位的生產者,說他們欺騙消費者。這種行為是不被法律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