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應當***擔風險、***負盈虧的原則;有保底條款的聯營,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企業間不得拆借資金的金融法規;論法人型聯營還是合夥型聯營,聯營各方是互擔風險,***享利益;所謂規避聯營行為,就是名為合夥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但卻約定有壹方當事人只享受利益、不擔風險的聯營;這樣的約定,司法實踐中謂之“保底條款”;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壹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同經營,分享聯營的贏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聯營合同中有保底條款的,聯營合同有效,但該保底條款無效;屬於無效民事行為;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由於違反法律規定中有關出資的條款,涉及抽逃出資的危險。
協議無效的五種情形:
1、協議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
2、協議違反法律法規的請知規定;
3、協議違背公序良俗;
4、協議意思表示虛假;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是否虧損壹方享有固定回報的內容,常見於聯營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建設工程參聯建合同中;關於保底條款的效力,目前立法對壹些特定的合同類型中的保底條款與規定,無關於保底條款效力的壹般規定,實際上,合同的多樣性也不允許立法壹概而論地對效力作出規定;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