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主要基於智力勞動而享有的專有權利。
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所有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和標誌、停止不公平競爭,以及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產生的所有權利。
狹義的知識產權僅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姓名權和制止不正當競爭,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裁決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
3.二元性:既具有某些人身權(如簽字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適當性:知識產權是權利主體的專有權利。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
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知識產權制度的功能:
1.有利於中國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
2.有利於鼓勵發明,促進技術創新;
3.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4.有利於吸引海外投資;
5.這有利於開拓國際市場。
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是指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質內容和申請批準程序上的逐步簡化、統壹和國際化。
壹方面,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無形性和易傳播性,使得在中國產生的智力成果在國外無法獲得自然保護;另壹方面,由於媒體和傳播工具的快速發展以及國際交流的日益頻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可以很容易地跨越國界,進入其他國家。如果這些智力成果得不到有效的國際保護,勢必影響和阻礙國際貿易和正常的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發展反映了國際科技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於1883年在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並於1884年正式生效。中國於3月1985日正式加入《巴黎公約》。此外,中國目前加入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有: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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