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物的種類不同
抵押物和質物都必須是抵押人或出質人有權處分的、法律允許轉讓的、便於管理和實施的財產,但在具體種類和範圍上是有區別的。抵押物壹般都是不動產,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可作為抵押物,但實踐中以這些動產設定抵押的為數較少。而質物壹般是動產,具有輕捷、簡便、易於移動空間位置和便於保管的特點。其中權利質押的標的物包括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
2、是否轉移占有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所有人即抵押人僅將該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這樣,就可以使抵押人充分利用和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取得收益,以清償債權,從而保證債權人盡早實現債權,債權人同時又擁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抵押擔保是壹種最理想的擔保形式,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有利。而質押是轉移質物占有權的壹種擔保方式,質押合同壹旦成立,出質人就應將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出質人僅保留質物的所有權,這是質押最明顯的特征。由於質權人在占有質物期間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不得使用,從而導致質物的使用價值不能得到利用和發揮,這是質押的缺陷。但是,法律從保護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角度考慮,不得不在壹定程度上犧牲質物的效用。
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生轉移,我國法律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其中規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輪船、車輛: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以其他財產設置抵押權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合同即可成立,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中,由於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所以壹般不必進行專門的登記,但也有例外,即以股票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當到相應的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對於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作了分別規定:在動產質押中,合同自質物移交時生效;在權利質押中,如果以匯票等債權出質的,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份出質的,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如果以股票或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的,合同自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4、能否重復設置擔保權不同
在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壹擔保物上設置兩個以上抵押權。在質押擔保中,由於是以交付質物、轉移占有權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不可能重復設置質權。
保證主要有以下五個特征:
(1)保證具有從屬性。體現在:保證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保證的範圍與強度從屬於主債務,不得大於或者強於主債務;保證債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於保證期限內存在;保證債務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
(2)保證具有獨立性。保證債務並不是主債務的壹部分,而是獨立於主債務的單獨債務。保證的這壹特性也是保證區別於債務承擔的重要標誌。
(3)保證具有無償性。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不以從債權人取得壹定財產權利為代價,債權人也無須支付任何代價即對保證人享有保證債權。
(4)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是對主債務的補充和加強,保證的補充性的表現主要在於,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負履行保證債務的責任。
(5)保證具有單務性。保證合同為單務合問。在保證當事人雙方之間沒有相互對待給付的義務,因而不發生義務履行的順序問題。
抵押的特征如下:
1、抵押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2、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
3、抵押權是不轉讓標的物占有的物權;
4、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
5、抵押權的成立和存續只需要登記,不需要轉讓標的物占有;
6、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質押的特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質押並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只轉移財產的所有權;以及質押具有從屬性、優先受償性、和物上代位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