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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哪些比較靠譜的專利代理機構,如何選擇?

專利申請難度大,風險大。不是所有的發明都能成功申請專利。特別是對於壹些剛接觸專利的人,不太了解,最好選擇代理機構進行申請。北京有哪些比較靠譜的專利代理機構?

首先,我們來學習壹下如何選擇專利申請代理機構:

1.查看對方資質證明:任何公司、機構都要有營業執照才能成立。作為主要經營知識產權的代理人,除具有營業執照資質外,還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備案後頒發的相關代理人資格證書。未經知識產權局認可的代理機構不能為發明人提供代理申請服務。

2.了解他們在行業內的規模和口碑。正規的代理公司,有各種證書是他們開展業務的基礎。機構越大,實力和背景越豐富,口碑越好。

專利申請的流程比較復雜,尤其是發明專利,不僅需要形式審查,還需要實質審查,審查難度更大,所以找壹個靠譜的代理機構非常重要。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作為受托人,專利商標局的主要義務如下:

1.受托人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了受托人的這壹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專利代理合同成立。因此,受托人應當壹絲不茍地執行委托人的指令,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盡力完成委托事務。受托人的首要職責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代理人原則上不得改變委托人的指令。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的變化,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指示的,法律規定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受托人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合同法》第400條規定了受托人的這壹義務,即:“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委托被批準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對委托事務進行委托,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委托和指示負責。未約定委托的,受托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受托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報告的義務。

《合同法》第四百零壹條規定了受托人的這壹義務,即:“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根據該規定,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過程中,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報告事務進展情況,並根據委托人的要求作出指示。委托人解除合同時,代理人還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處理過程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文件。

受托人有義務賠償委托人的損失。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了受托人的這壹義務,即:“有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損失。”根據這壹規定,司法實踐中應註意:

(1)受托人以過錯和損失為前提承擔責任。有損失,但受托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或者受托人有過錯,但未造成損失,不必承擔責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於壹般的違約責任原則,即嚴格責任。

(2)受托人的責任根據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有所不同。在有償委托合同中,只要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上有過錯,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償委托合同,由於受托人沒有報酬,因此,其責任比有償委托合同輕。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受托人才對損害賠償負責。所謂重大過失,是指壹般人能夠預見到該行為的損害後果,但受托人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從而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

(三)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權限雖然大,但總有壹定的權限範圍。如果受托人超越職權範圍,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超越職權本身就是壹種過錯。有人認為,如果受托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使超越權限也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如果允許當事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並為自己的越權行為辯解,那麽就不需要委托和設定權限範圍。更有甚者,如果受托人越權,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雙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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