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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份沒有印花稅的合約

沒有印花稅的合約如下:

1.當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時,只需要在購銷合同上蓋章,訂單不需要蓋章;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4.到期合同繼續使用且合同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的,無需重新貼花;

5.只明確代理事項、權利和責任的委托代理合同不是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貨運代理業專用發票不屬於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7.快遞行李、包裹出具的托運單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收範圍:

1.合同:包括銷售合同、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

2.產權轉讓文件:如房產銷售、車輛銷售、股權轉讓等。;

3.營業賬簿:企業的會計賬簿;

4.權利許可:如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

5.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收據等。

6.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

7.其他應稅憑證:稅法規定應繳納印花稅的其他憑證。

綜上所述,在我國稅收法規中,不征收印花稅的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只在訂單和購銷合同上加蓋印花的合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未變更的到期續簽合同、純委托代理合同、貨代合同及其專用發票、貨運單據、供電合同等,均不需要征收印花稅,從而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十壹條

在下列情況下,免征或減征印花稅:

(壹)應稅憑證的復印件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無息或貼息貸款合同、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簽訂的貸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產權所有人贈與政府、學校和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讓協議,免征印花稅;

(五)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取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六)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轉讓、出租房屋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關於免征、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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