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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基層工商分局如何查處“傍名牌”案件

多年來,基層工商分局工作重心就是收取“兩費”和市場監管,二者相比,顯然重心在收取“兩費”,而對查辦在市場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的違章違法案件重視程度遠遠不夠,多數執法人員對查辦案件存有嚴重的畏難情緒,查辦案件的信心明顯不足。隨著“兩費”的取消,“收費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收費”的觀念必將隨之而去,而查辦各類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也必將成為工商機關今後的工作重點。因為,查辦案件是工商機關履行監管職責、維護執法權威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工商機關“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有力證明。 下面,筆者就基層工商分局如何查處“傍名牌”案件淺談幾點認識。 壹、要了解“傍名牌”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所謂的“傍名牌”就是對當前生產和流通領域中新出現的各種仿冒、克隆“名牌”違法行為的總稱。這種違法行為蔓延和發展相當迅速,不法分子從“傍”國內品牌發展到“傍”國際品牌,商品從服裝小商品發展到家電機電等產品,違法主體也從不法個人發展到生產廠家和有限公司,且手段多變,花樣翻新。 “傍名牌”的常見表現形式。當前,“傍名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壹,將知名企業的商標及企業名稱到香港等地註冊為新的企業及商標並進行生產。將境內外壹些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企業字號到香港等境外地區註冊為企業名稱或商標,然後以境外企業的名義,授權生產、委托加工、監制等形式,委托境內企業生產同類產品,在產品或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與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企業字號相同或相似的境外企業名稱,造成市場混淆,侵害合法企業的企業字號和商標在先權。例如:“香港康師傅集團公司”授權我市某縣某公司生產的康師傅礦泉水。實際情況是某市某人到香港註冊了“香港康師傅集團公司”,而後以所謂的授權生產方式,授權我市某縣某公司生產的仿冒康師傅系列產品,在其礦泉水瓶上突出使用了康師傅字樣。 第二,將他人文字商標拆開註冊合並使用。不法分子將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到境外註冊成企業名稱後,以境外企業的名義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將他人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和知名企業的字號拆開,分別申請註冊成兩個或多個商標後,再將兩個或多個註冊商標合並起來使用,配以境外註冊的企業名稱,達到“傍名牌”的目的。例如:某公司將“立”和“邦”分別註冊商標,然後,在其產品上將“立”和“邦”商標合並使用,突出“立”和“邦”兩字,使消費者誤認為是“立邦”系列產品。 第三,不正當轉讓商標使用權。將自己在境內註冊的商標依法轉讓給自己在境外註冊的“傍名牌”企業,再由境外企業通過“商標許可使用”、“授權生產”等方式,許可境內企業生產、銷售與他人馳名、著名商標同類的產品,並在產品上淡化商標的標註,突出標註包含有其他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境外企業名稱,達到“傍名牌”的目的。例如:某企業先在國家商標局註冊了“牛”圖形商標,然後轉讓給自己在香港註冊的“香港紅牛國際集團公司”,再由“香港紅牛國際集團公司”以“授權許可”的方式授權國內公司生產,使用時淡化“牛”圖形商標,在外包裝上標註的授權企業名稱時突出使用“紅牛”二字,以達到傍紅牛品牌的目的。 二、查辦“傍名牌”案件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壹)避免認識上的三個誤區 “傍名牌”行為貌似合法,但其實質是壹種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或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在查辦案件時執法人員要避免出現認識上的三個誤區。 首先,避免因現行法律、法規對“傍名牌”行為無明確規範條款,而依據“法無明文不予處罰”的原則,存有不能處罰的錯誤思想認識。據某企業打假辦人員稱,傍名牌出現的初期,曾多次到工商部門投訴,而工商部門以處罰無依據為由沒能及時查處,只好走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傍名牌”行為查處難,法律的不完善固然是重要原因,但並不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無法調整這壹類違法行為,現行的法律不足以有效地打擊“傍名牌”行為,只不過是因為現行法律規範的針對性不強,因此,如何運用現有法律規範打擊“傍名牌”行為,就是我們解釋法律能力的具體體現。有專家提出,打擊“傍名牌”只有認識上的“盲點”,但無法律上的“真空”不無壹定道理。 其次,要避免因“傍名牌”企業使用的字號名稱和註冊商標是工商局自己辦理的,如果撤銷相關登記會不會引起訴訟、是不是自己對自己否定的錯誤認識。“傍名牌”企業雖然有合法的工商登記,但壹旦發現已經合法登記的企業名稱或註冊商標與相關企業的在先權利有沖突,工商機關就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撤銷。因為,“傍名牌”行為的結果是導致消費者對相關產品的混淆,體現的是“傍名牌”企業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實質上實施的是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傍名牌”企業主張的合法登記註冊的“權利”已喪失了實質合法要件,因此,工商機關可以撤銷相關登記註冊。 第三,要避免基層“傍名牌”行為只存在於壹些小商店、小廠,涉及的商品主要是食品飲料等小商品,查辦起來費時、費力,還沒什麽顯著效果的錯誤認識。隨著“傍名牌”行為愈演愈烈,違法企業的“傍名牌”商品已遠遠不只食品飲料。例如:“香港日立國際集團公司”授權廣東某地生產的彩色電視機,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突出使用“日立”兩字;傍“立邦”塗料、傍“紅牛”飲料、傍“紅豆”商標等等。充分說明“傍名牌”行為涉及的領域正在逐年擴大,涉及的商品種類也越來越多。 (二)查處的重點區域和範圍 重點區域: 首先要關註各類商品的批發、零售市場,受利益的驅使壹些不法商戶銷售“傍名牌”商品。因為“傍名牌”商品的進銷貨價格遠遠低於正牌商品的價格,批發零售商單從進貨價格與正牌商品價格的對比,就可知銷售的商品是“傍名牌”商品; 其次要關註城鄉結合部。在城鄉結合部人員結構比較復雜,相對於邊遠山村來講對名牌產品的需求相對較大,壹些人為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購買“物美價廉”傍名牌產品,客觀上為“傍名牌”企業提供了需求市場; 第三要關註大型的商場、超市,商場、超市的經營品種繁雜,難免魚目混珠,存在“傍名牌”商品。 重點範圍: 對普通大眾而言有知名度、普遍認可的商品,不論經銷商經營的是正牌商品還是“傍名牌”商品,都應關註。原因:壹是“傍名牌”企業只所以傍名牌,就是因為知名企業的知名商品有廣闊的市場需求;二是隨著科技的進步,傍名牌企業的產品外包裝越來越精致,讓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三是執法人員由於自身素質和對相關企業產品了解程度不同,存在將“傍名牌”的商品誤認為是正牌商品可能。 (三)認定“傍名牌”行為應註意的問題 壹是查處傍名牌行為時,不以是否發生誤購為前提,不以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或相同為要件,只要引人誤認、發生混淆就可認定;二是在查處傍名牌行為時,不要被所謂的授權方、監制方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有授權許可合同等所迷惑而認定不構成侵權,只要侵犯了他人使用在先的權利,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就可認定;三是要積極與相關企業取得聯系,讓侵權和被侵權的企業提供相關證據,從證據的合法、合理性來判斷是否存在傍名牌行為。 (四)查處“傍名牌”行為的法律依據1、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構成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壹項或者《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定性;都要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處罰。2、簡化使用企業名稱,構成對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虛假宣傳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或第九條的定性。如果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認定為虛假表示行為,要依據第二十壹條處罰,轉致適用《產品質量法》的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如果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3、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知名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認為是它人商品的行為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定性,依據第二十壹條轉致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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