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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為商標權主體的是

不能作為商標專用權主體的是個人合夥、個體工商戶、承包戶、其他依法獲得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商標專用權主體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商標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標權主體的範圍是指可以成為商標權主體的主體形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商標權的客體是商標,商標是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而使用的標記。商標最主要的功能是來源識別功能。經營者將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認識、記住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了解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特點,建立自己的信譽,消費者則可以通過商標選購心儀的商品或服務。除此之外,商標可以促使商標使用人努力保持、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此,商標就有了另壹派生功能,即質量擔保功能。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主體(商標權人)是指依照商標法,對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標記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以主體的形態為標準,商標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以商標權的取得方式為標準劃分,商標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原始主體即經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繼受主體即通過繼承、受讓等方式獲得商標權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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