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的損害,屬於侵權行為。當受害人起訴要求賠償時,可以提起侵權訴訟,屬於不正當競爭1和混淆。混淆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各種虛假方式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虛假的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者不當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導致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擾亂市場秩序。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法,對產品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3、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夠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4.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已被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的勞動成果。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壹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為不正當競爭行為。5.低價傾銷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給予權利人50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