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規定適用於六類家用電器(包括進口零部件組裝的家用電器):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和錄音機。第二條各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規定:(1)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不得投料或組裝;(三)不準生產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4)沒有產品質量標準和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5)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和假冒商標。第三條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九條的規定。配送企業采購商品時,應當對產品進行驗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第四條各生產、銷售企業不得以搭配方式促銷產品。未標明制造單位的產品不得上市銷售。第五條在保修期內,生產、經銷企業銷售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質量標準和合同要求時,生產、經銷企業應當負責對用戶(消費者,下同)實行“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第六條已售出的產品實行“三包”後,生產企業應當向用戶負責。通過經銷企業銷售的,應當對用戶負責,不得推卸責任。生產企業與經銷企業應簽訂售後技術服務協議。生產企業壹次性撥出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三包”,具體辦法由產銷雙方商定。生產企業提供的保修費是保修期內應支付的費用,應專款專用。對未售出的庫存“三包”家電和已售出的未達到保修期的“三包”家電,保修費用不能壹年結算壹次,應在保修期內連續使用。第七條彩色電視機、黑白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的保修期不低於1年,主要部件不低於3年;錄音機的保修期不低於半年,主要部件不低於1年。保修期從發票日期開始計算,不包括維修占用和因缺少備件需要維修的時間(主要部件詳見附表)。第八條經銷企業銷售商品時,應當開箱、通電,並對顧客進行當面調試。第九條。非因用戶使用和保管不當造成的故障導致用戶無法正常使用的,在保修期內由指定的維修服務部免費維修(含材料費和工時)。第十條在保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主要性能故障,半年內修理三次仍不能達到合格標準的,可根據用戶要求免費更換同型號產品。如果缺貨,就要按原銷售價格退貨。如用戶不想換購同型號產品並要求退貨,經銷企業可適當收取折舊費(收費標準見附表)。更換的保修期從更換之日起計算。第十壹條未使用不當,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生產企業應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規定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由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實行“三包”,但可以收費修理:
1,因用戶使用和存放不當而損壞;
2.自行拆卸產品;
3.沒有維修訂單和發票;
4.保修單上的產品編號與送修的產品編號不壹致或有改動;
5.降價出售的“壹次性商品”。第十三條各部門、各地方應積極增設新的維修點,加強管理,增添必要的設備和工具,並對維修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促進其不斷提高維修質量。第十四條生產企業、經銷企業銷售的耐用消費品必須附有《保修書》和有資質的維修單位。為保證維修單位所需產品配件的供應,生產企業必須根據售後技術服務協議提供足夠的零配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持。維護所需的備件必須由制造商在5年內提供。如果由於缺少備件而無法在3個月內修復,則應退貨或更換。第十五條用戶發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應首先聯系保修清單中指定的就近維修服務部門進行維修。預約大件商品上門服務,維修服務部必須認真維修。因產品質量太差或確屬疑難故障,維修部無法通過修理使其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經銷企業應迅速與生產企業聯系,由原生產企業承擔處理。第十六條企業和維修服務部門應提高維修服務質量,認真為用戶排憂解難。由於維修服務部不認真負責,維修質量和服務質量差,用戶只好找生產企業維修,來回運費和修理費由維修服務部承擔。第十七條生產、經銷企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生產、經銷企業“三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爭議的問題可以按照《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進行協調和仲裁;對違反這些規定的,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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