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保全期限屆滿怎麽辦?
財產保全的效力不是無限期的,壹般持續到判決生效、法院申請執行之日。不同種類財產的保全期限也不同,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壹定期限;到期未采取封存或者凍結措施的,保存措施自動失效。因此,法院采取保護措施後,應繼續關註保護措施的到期時間。如果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最好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及時安排續保。
二、財產保全的對象
(壹)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可以保全的客體主要是被告所擁有、占有和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姓名相同)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房地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股份、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入。
4.被告擁有的車輛。
5.被告擁有的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他人的債權、他人應付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利、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權。
8.被告擁有的其他有貨幣價值的財產和權利。
3.財產保全需要交多少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實際數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壹)財產保全的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無權限的;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只能維持壹定期限;到期未采取封存或者凍結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動失效,但可以申請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