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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型號會侵權商標嗎

產品命名同 商標法 都有關的,產品命名不能同 註冊商標 相同。 可參見衛生部發布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 第四條 健康相關產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標準、規範的規定; (二)反應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名稱由 商標 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器械類產品名稱還應當有產品型號。名稱順序為商標名、型號、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 健康相關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產品型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壹般采用產品的註冊商標。健康相關產品不得使用有誇大功能或誤導消費者的商標; (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但消費者已知曉其屬性的傳統產品,可省略屬性名,如口紅、胭脂、眼影等; (四)產品型號應當反應該產品的特點,如材質、體積、容量、先進程度等。 第六條 同壹配方不同劑型的健康相關產品,在命名時可采用同壹商標名和通用名,但需註明不同的屬性名。 第七條 健康相關產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為特定人群生產,適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顏色、氣味、適用人群的化妝品(如眼影、粉餅、胭脂、口紅、睫毛膏、染發劑、指甲油、洗發液等),應在屬性名後標識以示區別。 第八條 健康相關產品命名時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壹)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 (二)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如“特效”、“高效”、“奇效”、“廣譜”、“第×代”等; (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已經批準的藥品名; (五)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符號等(表示型號的除外)。如為註冊商標或必須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 第九條 進口健康相關產品的中文名稱應盡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采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壹般以意譯為主。 壹般來說產品型最好是不要和對方的產品型號壹樣。因為如果對方發現和自身的產品型號相同的話,很有可能會對相同企業提起相關 訴訟 。如果提起訴訟的話,法院發現產品類似型號類似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判處 侵權行為 。那麽對方就可以提出壹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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