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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藏文社會用字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藏文社會用字管理,促進藏文社會用字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結合昌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藏文社會用字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藏文社會用字工作。市、縣(區)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藏語文社會用字。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藏文社會用字,是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藏語言文字,包括:

(壹)本市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自治區內外駐市單位的名稱、文件和電子公文文頭、公章、牌匾、文字標誌、會標、證件、橫幅、標語、網站、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箋及以上部門和單位所制發的營業牌照、居民身份證、獎狀、發票、收據、錦旗、公告、廣告、宣傳品等藏文用字;

(二)本市生產商品的名稱、商標、說明書及服務行業經營項目、標價等藏文用字;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公***場所公用設施的名稱、界牌、路標、交通標記、車輛門徽、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門牌、商標等藏文用字;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理名稱、名勝古跡、旅遊景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標牌、碑文等藏文用字;

(五)本市出版的報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及演出、影視屏幕等藏文用字;

(六)本市舉辦的文化、體育、旅遊、慶典、宣傳活動等藏文用字;

(七)其他具有公***性、標示性的藏文用字。第五條 藏文社會用字的翻譯:

(壹)藏文、國家通用文字雙向翻譯要遵循通順、忠實、簡潔原則,做到準確、規範、簡練,除人名、地名、品牌名稱等外,應當盡量采用意譯;

(二)街面用字、招牌、道路標識、地名、大型廣告、景點、車站機場標識、身份證、機關單位公章、文頭、門牌、大型文體慶典活動,橫幅、會標、標語、公告、布告等宣傳性用字,以及其他重要標誌性用字,應當由專業翻譯人員翻譯;

(三)譯文需要規範統壹或產生學術性分歧的,由市藏語文工作委員會審定。第六條 藏文社會用字的規範標準:

(壹)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藏文時,應當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使用藏文正楷印刷體或烏梅體、朱匝體等;

(二)藏文書寫、打印、刊刻、噴繪等應當規範、工整、易於辨認;

(三)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大小規範協調,顏色和原材料應當統壹;

(四)藏文、國家通用文字書寫應當按照下列規則排列:橫寫的,藏文在上,國家通用文字在下,或者藏文在前,國家通用文字在後;豎寫的,藏文在左,國家通用文字在右;環形排列的,從左向右,藏文在外環、國家通用文字在內環,或者藏文在上半環、國家通用文字在下半環;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藏文牌匾掛在左邊,國家通用文字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藏文牌匾掛在上邊,國家通用文字牌匾掛在下邊;需要使用其他文字的,按藏文、國家通用文字、其他文字的順序排列;

(五)具有全國性統壹規格牌匾、標誌的單位,在保留原規格基礎上,應當遵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規規定,添加藏文字。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藏語文字使用:

(壹)市重要文件、報告的翻譯,由市藏語言文字編譯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二)報紙、刊物、圖書等出版物,印刷行業和影視、網絡、娛樂場所等用語用字,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及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三)標語、牌匾和宣傳欄、櫥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四)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名稱、廣告、商標、包裝、說明、證照等用字,由工商行政和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五)地名標誌、行政區域界樁、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名稱等用字,由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六)交通標識、大中型汽車、出租汽車門徽、機場指示牌等用字,由公安、交通運輸管理和民航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七)旅行社、賓館、民居接待、農家樂、旅遊景區景點及公路旅遊標識標牌、宣傳廣告等用字,由旅遊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八)學校教學和校園文化用字,由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九)宗教活動場所用字,由民族宗教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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