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證明商標的種類如下:
壹、原產地證明商標:
原產地證明商標主要證明商品來源於某地,其質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決於該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也就是說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質與當地的地理因素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庫爾勒香梨”、“會理石榴”等都是原產地證明商標。
二、特定品質證明商標:
特定品質證明商標主要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至於特定品質產生的原因,則不是其要證明的內容。如服裝上的“純羊毛標誌”、“綠色食品標誌”、“真皮標誌”、賓館的“☆”級標誌等均屬於特定品質證明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