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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稅率和計稅依據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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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車輛購置稅稅率

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壹的比例稅率(指壹個稅種只設計壹個比例的稅率),稅率為10%。

二、二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車輛購置稅以應稅車輛為征稅對象,考慮到我國車輛市場的供需矛盾、差價變化、計量單位不規範以及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但由於應稅車輛來源不同,應稅行為發生地不同,應稅價值構成不同,因此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構成也不同。

(壹)購買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根據計稅價格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應稅價值的構成是納稅人為購買應稅車輛向銷售者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換句話說,應稅價值由賣方為銷售應稅車輛向買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組成,不包括增值稅。

這裏的“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包括購買自用國產應稅車輛和購買自用進口應稅車輛,如從國內汽車市場和汽車貿易公司購買自用進口應稅車輛。

“價外費用”是指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倉儲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倉儲費、代收基金、預付資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由於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因此,當納稅人的購車發票價款未抵扣增值稅,或者因不允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其他普通票據)時,價款與增值稅壹並征收。在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時,應折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轉換公式為:

應稅價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增值稅率或征收率)。

主管稅務機關在計算車輛購置稅時確定計稅依據的不含增值稅的車輛價格計算方法:

無稅價格=(總價+價外費用)÷(1+增值稅率或征收率)

(二)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形成應稅價值為計稅依據。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這裏的“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從境外直接進口或者委托代理人進口的兩輛自用應稅車輛,即以非貿易方式進口自用應稅車輛。

公式中,海關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關稅是指對進口車輛征收的關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其中消費稅指海關對進口車輛征收的消費稅1。計算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值×消費稅稅率。

成分應稅價值=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完稅價格,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並經海關確認的關稅證明材料確定。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根據現行政策,納稅人生產、捐贈、獎勵以及通過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按照購買該類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值核定。

(四)確定最低計稅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購買或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其申報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也就是說,納稅人購買和進口應稅車輛自用,首先應當分別按照前述的計稅價格和應稅價值納稅。申報的計稅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按照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車輛制造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考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於出廠價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根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不同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對下列特殊情況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更換底盤(車架)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新發布的同類型車輛低計稅價值的70%。同類型車輛是指國家相同、排量相同、車長相同、噸位相同、配置相似的車輛。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不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新發布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值每滿1年減10%;使用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不滿壹年的應稅車輛,按照同類型車輛的最新最低計稅價格計稅。

3.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批準的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是指同壹個國家,同壹個排量,同壹個車長,同壹個噸位,相似的配置。

4.進口二手車、因不可抗力因素損壞的車輛、庫存3年以上的車輛、行駛8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納稅人能夠開具有效憑證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憑統壹發票或者有效憑證提供的應稅價值。

(五)舊免稅車輛計稅依據不確定的。

1.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對未納稅使用的車輛確定計稅價格。

2.對已使用但未納稅的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後,納稅人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以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標註的車輛登記日期為首次納稅申報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應據此確定車輛的使用年限和計稅依據。

3.對國家授權執法機關沒收的走私車輛、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沒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或行駛裏程超過8萬公裏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統壹發票或有效憑證確定計稅依據。

(六)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

為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進壹步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93號),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以下簡稱車價信息)管理包括車價信息的采集、審核、匯總和上傳,以及車輛最低定價的核定和發布。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範圍為《條例》規定采集範圍內的所有車輛。國產車輛價格信息由主管稅務機關向轄區內車輛生產(改裝)企業采集。進口汽車價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連、上海、廣東、深圳六省(市)主管稅務機關通過進口汽車品牌在華代理商匯總至外國汽車生產企業駐華代表處和主管進口汽車價格信息的相關單位。國產車價格信息采集包括:生產(改裝)企業名稱、主管稅務機關代碼、車輛類別、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噸位、座椅、排氣量、主要配置、出廠價、參考零售價。進口車價格收集的信息包括:國別、生產廠商名稱、車輛類別、品牌名稱及產品型號、噸位、座位、排量、主要配置、計稅價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

主管稅務機關采集汽車、掛車、農用運輸車、有軌電車價格信息時,對同壹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生產的同壹產品型號(以下簡稱同壹型號)的車輛,應按照因配置不同而產生產品差價的主要配置分別采集。

主管稅務機關在采集摩托車價格信息時,對同型號國產車輛只采集最低出廠價,對進口車輛只采集最低計稅值。汽車價格信息每年采集壹次,采集期分別為2月、4月、6月、8月、65438+10月和65438+2月。具體征收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七)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采用統壹的貨幣單位計算。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按照納稅申報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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