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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是指當事人對具有的某種權利可以行使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如果當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麽,在這個時間屆滿之後,當事人就不能再行使相應的權利了。那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幾年?小編將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壹、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年是客觀起算標準,1年是主觀起算標準。
即4年半的時候才知道有可撤銷的事由,那麽就只能在半年內行使。
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75條之規定和《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該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第1款的規定,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對於非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債權人不得為撤銷權。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予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撤銷權。
3、債務人之行為系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例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44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