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申請續展註冊或申請續展註冊未獲核準。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該商標權自保護期限屆滿即行消滅;
2、主動放棄,即商標權人通過辦理註銷註冊商標的登記手續,放棄商標權。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註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3、其他事由,主要指原商標權主體消滅的情形:
(1)壹種情形是商標權人主體消滅且元繼受人的。當商標權人為自然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商標權人為企業或其他組織終止且無繼受主體時,商標權隨之消滅;
(2)另壹種情形是原商標權人有繼受主體,但繼受主體未在原主體死亡或終止後壹年內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均可提出註銷該註冊商標。壹旦主體消滅或繼受主體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移轉手續的,該商標專用權自主體消滅之日起終止。
4、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5、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1)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2)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