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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煙花爆竹禁放規定2023

郴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聽證稿)

壹、總則

第壹條為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危害,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維護公***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管總局令第6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4 號)的規定,結合郴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郴州市城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市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郴州市城區煙花爆竹批發點、零售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方便市民、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並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

第四條郴州市城區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城區重點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其他為限制燃放區域。

郴州市城區的重點區域是指包括市環保局北湖分局、郴州市綜合職業中專、市審計局沿江路家屬區、市環保局、馬頭嶺中學周邊區域在內的城區範圍(詳見郴州市城區重點區域限燃禁燃範圍表)。

第五條郴州市城區的重點區域禁止儲存、運輸、經營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時間段和禁燃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實行有限燃放法律法規規定的煙花爆竹品種,重大慶典活動實行許可燃放和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六條郴州市城區重點區域範圍內的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禁儲、禁運、禁售、限燃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經營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煙花爆竹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推動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濟單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監督和安全專項整治組織工作;監督管理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全管理;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領導下,會同安監、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和取締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行為。

市工商部門負責嚴格堅持前置審批制度,依法核準登記,嚴把市場準入關;依法查處取締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中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廠名、廠址,“三無”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配合質監、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檢查取締銷售劣質煙花爆竹行為和無證從事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打擊生產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等質量違法行為。

市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市民政部門負責依法對殯儀服務活動中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宣傳教育和監管。

郴州市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協助安監、公安、城管和行政執法等部門做好城區重點區域煙花爆竹經營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郴州市城區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市民,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禁產、禁儲、禁運監督管理

第八條郴州市城區從事煙花爆竹經營(含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範、治安安全、消防規定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重點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含儲存)和運輸。

三、禁售監督管理

第九條在郴州市城區重點區域內,不得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監督實施,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發現報告。

第十條 北湖區、蘇仙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發證期限和經營範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壹條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嚴禁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經營煙花爆竹產品或嚴格控制煙花爆竹零售量)。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批發、零售)企業禁止經營(含儲存) 下列品種的煙花爆竹:

(壹)摔炮、拉炮、砸炮,旋轉、鉆天和多響(含雙響)的升空爆竹;

(二)手持吐珠類煙花、旋轉升空類煙花、玩具槍型煙花、帶爆響的地面煙花以及各種規格的禮花彈;

(三)與地面夾角小於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響的組合煙花;

(四)長度超過50毫米,直徑超過8毫米的爆竹;

(五)摻用氯酸鉀、單發裝藥量超過0.2克的爆竹;

(六)摻用氯酸鉀的煙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禁燃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郴州市城區重點區域禁止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內可以燃放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外的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個人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過30公斤的煙花爆竹;

(六)個人燃放煙花爆竹品種僅限於鞭炮、雙響爆竹和內管徑46毫米以下的組合煙花。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陪同看護。

第十五條郴州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除春節期間和經批準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節日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為農歷臘月二十四日至次年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7時至22時,除夕當晚可以延長至次日2時。

郴州市城區以外地區,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公***安全和公***利益的需要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第十六條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需事先經公安機關審核;公安機關對符合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核發許可證。主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慶祝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的,由公安機關審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在郴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事務應當移風易俗,使用電子炮等煙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在郴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婚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對在本酒店、賓館舉辦婚禮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同時,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因婚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

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中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經營(含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並可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壹條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帶頭停止燃放煙花爆竹,拒不遵守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婚喪嫁娶事務中遵守停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六、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舉報電話:110(市公安局)、2199110(市安監局)、12319(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

第二十五條附表:郴州市城區重點區域限燃禁燃範圍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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