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成都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商標權利人正在合法使用的註冊商標。第四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市和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農業、經信、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配合做好著名商標的培育工作。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商標所有人;
2、經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
3、本市行政區域外的註冊商標許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
(二)商標核準註冊滿壹年且已連續實際使用三年以上,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領先;
(六)申請人近三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後向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名稱;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證》以及商標連續使用滿三年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的下列證明材料:
1、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等的財務報表;
2、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3、中介機構、市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4、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5、商品銷售區域(含出口)的證明材料。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五)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六)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未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書面承諾。第八條 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轉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轉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後四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報市著名商標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審核期間,應當征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市著名商標評審專家組的組成、成員條件、評審方式等事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經評審通過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認定公告,並發給著名商標證書;對未予認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五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需要保留著名商標認定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所在地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按照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