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商標所有人;
2、經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並授權申請;
3、 本市行政區域外的註冊商標許可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
(二)商標核準註冊滿壹年且已連續實際使用三年以上,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具有良好的信譽;
(五)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領先;
(六)申請人近三年未因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而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申請人具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後向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名稱;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證》以及商標連續使用滿三年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的下列證明材料:
1、商品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等的財務報表;
2、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3、中介機構、市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行業排名(或者市場占有率)證明;
4、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5、商品銷售區域(含出口)的證明材料。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
(五)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六)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其他材料;
(七)近三年未受到較大數額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