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第三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請求和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註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第五條 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並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六條 當事人在商標不予註冊復審案件和請求無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並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七條 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並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並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八條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對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壹)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第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第十壹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訴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及相關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初步核實和審查。經初步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壹並報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進行核實和審查。經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壹並報送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立案機關,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