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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有哪些限制條款

1、認定主體的限制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商標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商標註冊和商標管理的權力,掌握著工商企業商標註冊和使用的情況,通曉商標法律,由主管機關認定馳名商標,具有權威性和公正性保證。而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法院在個案中可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逐漸對人民法院有權在個案中認定馳名商標取得了壹致的傾向性意見。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2002年10月16日,最高院頒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涉及的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所以我國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應是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不得認定或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尤其是商標所有權人更不能隨意自封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廣告經營者和宣傳媒介為某產品作宣傳時,商標所有權人未提供有關部門認定材料的,也不能給所宣傳的商標冠以馳名的稱號。

2、認定範圍的限制

《商標法》第14條對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作出了規定,即:(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和商標主管機關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應當嚴格依照上述標準依法進行。那些宣傳工作持續時間和使用持續時間不長、相關公眾知曉程度不高的商標,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

3、認定方式的限制

根據商標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認定馳名商標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人民法院或商標主管機關在處理侵權糾紛或權利沖突時,有必要認定某個商標是否馳名,是以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啟動的。當事人未主張的,商標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主動認定。這說明我國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采取了“被動保護,個案處理的國際通行慣例,從而改變了歷年來實行的”主動認定為主、被動認定為輔的基本保護模式。說明了我國在馳名商標保護中越來越多地考慮了依據現實中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認定的理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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