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商標使用權,屬於“讓渡資產使用權”,符合收入定義。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收入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轉讓商標使用權,屬於“讓渡資產使用權”,符合收入定義。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收入的確認條件為: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綜上所述,收入確認是壹個業務合同成立後,能否確認收入以及在什麽時點或期間確認的邏輯判斷問題,而收入計量則是在各個時點或期間確定多少收入的技術方法問題。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條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其中,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壹)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在利潤表上,收入應當按照其重要性分項列示。
(二)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利潤表上,費用應當按照其性質分項列示。
(三)利潤,是指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在利潤表上,利潤應當按照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等利潤的構成分類分項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