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屬於食品範疇應當進行監管。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等。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規定具體如下:
1、在包裝物上標註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2、農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識標註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晰、顯著;
3、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
4、食用農產品產地應當標註其種植或者養殖地所在省、市、縣、鄉、鎮(街道)的名稱,非種植或者養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標註能表明其來源的產地信息。
綜上所述,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註,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預包裝食品需要標簽完備合法,初級農副產品則並不必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