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處理原則 (壹)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道德標準的法律化,它要求民事活動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道德準則。該原則已被世界各國法律普遍承認,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 條第1 款也規定“經營者在市場經營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具體規定中也暗含了誠實信用原則,比如我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申請人不得搶註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顯然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之上的。作為壹項基本原則,誠實信用應當應用到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解決中。在多數情況下,發生沖突的在後知識產權,往往是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或者通過正當手段取得後,濫用權利,故意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從事不正當競爭,這些行為都應當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巴黎公約》中就規定了壹項原則,即凡是與誠實信用相悖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在處理權利沖突的司法實踐中,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解決域名與商標的權利糾紛中,人民法院即是以誠實信用原則來處理域名註冊人搶註他人著名商標所引發的權利沖突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4 號)第7 條第1 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域名糾紛案件中,對符合本解釋第4 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侵權的,應當適用相應的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4 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 條第1 款的規定。”該條中所謂“本解釋第4 條規定的情形”正是域名與他人在先商標或域名發生權利沖突的情形,而“民法通則第4 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 條第1 款”正是誠實信用的法律條款。 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案件時,我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來保護知識產權的。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於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保護在先權利,是指當同壹個智力成果上存在多個知識產權時,按照權利取得的先後順序保護在先取得的權利。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的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特有原則。與傳統民事權利不同,知識產權制度為了刺激創新,避免重復研究而產生的資源浪費,法律只給予最先發明創造和最先申請人以權利。另外,在知識產權領域,同壹客體上產生的兩個權利往往是不相容的。比如同壹個美術作品,既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也可以作為產品的包裝、裝潢,當兩權利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又在相同或者類似的產品上使用時,就容易造成混淆,兩權利是不相容的,往往只能保護壹個權利。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作為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司法原則,在我國有明確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據。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1款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我國《專利法》第23條也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另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如該協議第16條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以制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而造成混淆的行為,如果將相同標記用於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即推定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己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授予權利的可能。在司法解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就下發了(93)經他字第20號《關於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均擁有專利權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確定保護在先取得的專利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也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原則,依法保護在先授予的權利人或者在先使用人享有繼續使用的合法民事權益。在2001年頒布的法釋〔2001〕21號《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15條進壹步明確,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涉及權利沖突的,應當保護在先依法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16條規定了專利法第23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關於其他權利沖突問題,比如企業名稱權、商標權與域名之間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表明要適用在先權利原則處理該類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2月最新頒布的《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也明確規定,原告以他人註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廣西法院在審理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案件中,均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例如在湖北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訴廣西九州通藥業有限公司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依法認定廣西九州通藥業有限公司在後變更的企業名稱侵犯了湖北九州通醫藥有限公司“九州通”圖文組合商標專用權,判令廣西九州通藥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九州通”文字的企業名稱,並賠償經濟損失,依法保護了在先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如在梁某訴劉某侵犯“臨桂二小”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中,認定劉某企業名稱“桂林市象山臨桂二小羊肉館”的登記和使用早於梁某申請和註冊“臨桂二小”商標,劉某對企業名稱簡稱的使用是出於善意,而且是合法的在先權利,並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侵犯梁某上訴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了在先的企業名稱權。在原告黑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廣西黑牛乳業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原告系“黑牛”商標的註冊人,該商標被司法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字號中包含“黑牛”,原告認為被告將原告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註冊使用,在同類行業中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作為字號構成商標侵權,且被告在宣傳和產品上突出使用“黑牛”文字構成不正當競爭而訴至法院。壹審法院認定被告在原告生產的同類產品上突出使用黑牛標識造成公眾誤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含“黑牛”文字的企業字號並不得將該字號用於經營活動。被告不服壹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變更其企業名稱並停止使用含“黑牛”文字的企業字號於經營活動中。 當然,對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應當靈活適用,不能僅僅因為某壹個權利產生在先,就壹律禁止在後權利的行使,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案件,首先應當確定實際沖突是否確已發生,沖突雙方的主觀狀況如何。然後,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在後權的取得是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在後權利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據,而沒有實質上的法律依據,此時可以不保護在後權利,而且可以通過提出司法建議的形式或者向當事人釋明的方式,通過行政程序撤銷在後權利。如果在後權利取得時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在後權利不僅形式上合法,而且實質上合法,兩者發生沖突,則既要保護在先權利,又要保護在後權利,解決沖突重點在於規範權利的行使,無論如何,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解決方式都不應當是單壹的。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中,對那些排他性特別強的在先權利,比如域名權與域名權之間的沖突,就同壹個客體只能存在壹個權利,而且在全球範圍內不能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域名,因此,只能適用財產法則,消除妨礙。但對於另壹些排他性並不十分強烈的,客觀上也可以***存的相互沖突的知識產權,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用補償的方式解決。這樣,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平衡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也更有利於在先權利與在後權利充分發揮各自社會經濟價值。 (三)公平競爭、利益平衡原則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7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權利行使的目的應當有助理於促進技術的革新、轉讓和傳播,有利於技術知識的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互惠,增進社會及經濟福利,同時也促進權利和義務的平衡”。第8條規定,“成員在制定或修訂其域內法律和條例時,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的健康與教育,以增加對其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至關重要領域中的公***利益成員可采取符合本協議規定的適當的措施來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防止不合理限制貿易或者反過來影響國際技術轉讓的不當做法,只要該措施符合本協議的規定。”這些規定的本意,就是成員國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可以為公***利益目的,限制知識產權的濫用。從市場競爭的角度看,其含義就是在保護知識產權合法壟斷的同時,應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案件中適用公平競爭原則,實際上就是要求法官根據民法公平原則的精神,正確界定沖突雙方所從事的行為是否符合市場競爭規則,即屬於正當競爭或者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案件中,在判斷沖突壹方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其壹、主觀因素,即沖突壹方對權利沖突的發生在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者過錯。其二、行為目的,即沖突壹方希望獲得不正當的利益。第三、商業道德,即沖突壹方是否違反了誠實商人公認的道德標準。第四、行為的長遠影響和社會影響,即沖突壹方的行為從長遠看、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是否會對市場競爭帶來不利影響。同時,解決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還應兼顧個人利益和公***利益、兼顧各權利人的利益,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最佳利用。 另外,引入補償法則也是可以考慮的壹種方式。在知識產權權利沖突中,先後存在兩個“合法”的知識產權,其權利的取得都經過法定形式授予,沖突的發生多是基於在後權利對在先權利的侵權而發生。但問題是,“侵權”的在後權利之後形成了較為獨立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不能由在先權利所包容,這時再以純粹的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去適用,實際上構成對在後權利的不公平,構成不當得利;另壹方面,在先權利本身就獨立於在後權利,由侵權後的權利包容在先權利(即不保護或忽視在先權利)也不公平,也構成不當得利。這就需要對在先權利與在後權利都予以關註,不能忽視任何壹方,否則壹方將對另壹方構成不當得利,純粹給予壹方禁令有違公正。在考慮公平因素,引入補償法則,由壹方對對方的利益給予壹定的補償,協調雙方利益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補償法則,是效益主義在權利沖突解決中的具體運用。通過補償法則的適用,使壹方獲得實質上的合理性,從而達到形式合理與實質合理的統壹,實現沖突的權利的調和,能發揮賠償責任不能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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