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的稅收籌劃,對於從事高科技研究、發明創造等人來講意義重大。因此,應從長遠考慮,全方位進行籌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這方面的稅收籌劃,對於從事高科技研究、發明創造等人來講,意義非常重大。 方案實例某科研人員發明了壹種新技術,該技術獲得了國家專利,專利權屬個人擁有。如果單純將其轉讓,可獲轉讓收入80萬元;如果將該專利折合股份投資,讓其擁有相同價款的 股權 ,當年可獲取股息收入8萬元。試問該科研人員應采取哪種方式? 方案壹:將專利單純轉讓。首先,按照營業稅的有關法規規定,轉讓專利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應納營業稅額為:80×5%=4(萬元)。因此,繳納營業稅後,該人實際所得為:80-4=76(萬元)。 依營業稅應征收 城建稅 和 教育 費附加,但因其數額小,在此忽略不計。 其次,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 的有關規定,轉讓專利使用權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繳納 個人所得稅 。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 納稅 所得額。因為該人壹次收入已超過4000元,應減除20%的費用,所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76×(1-20%)×20%=12.16(萬元)。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所得為:76-12.16=63.84(萬元)。將兩稅合計,該人繳納了16.16萬元(4+12.16)的稅,實際所得為63.84萬元。 方案二:將專利折合成股份,擁有股權首先,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由於科研人員將專利折合成股份投資,且擁有 公司 股權,該股權所實現的收益是不確定的,存在風險,屬於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免繳營業稅。因此,該科研人員不用負擔4萬元的營業稅。 其次,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擁有股權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應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麽,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8×20%=1.6(萬元)。 稅後所得為:8-1.6=6.4(萬元)。 通過專利投資,當年僅需負擔1.6萬元的稅款。如果每年都可以獲取股息收入8萬元,那麽經營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轉讓收入,而且還可得到80萬元的股份。 利弊解析兩種方案利弊很明顯。方案壹,沒有什麽風險,繳稅之後,就可以實實在在地擁有個人所得。但它是壹次性收入,稅負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沒有升值的希望。 方案二雖然繳稅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但風險也大,是不確定的。如果希望這項專利能在相當長時間內帶來收益,或者是該科研人員想換壹個工作環境,以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還是選擇投資經營為好。 在這裏,投資經營有兩種:壹種是合夥經營,壹方提供專利技術,另壹方提供資金,建立股份制企業。只要雙方事先約定好專利權占企業股份的比重,那麽就可從根據各自占有企業股份的數量分配利潤。如案例中的方案二,專利權折股80萬元,那麽這80萬元將在經營期內,分攤到產品成本中,通過產品銷售收回。那麽,對該科研人員來講,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額,而股票在沒轉讓之前,不需要負擔稅收。這樣,還可以得到企業利潤或資本金配股所帶來的收入。這裏所需負擔的稅收是有限的。所以,通過專利既取得專利收入又取得經營收入,與單純的 專利轉讓 相比稅收負擔較輕。 另壹種是個人投資建廠經營。這種方式是通過建廠投資後,從銷售產品中取得收入。由於新建企業大多數可以享受壹定的減免稅優惠,而且專利權並沒有轉讓,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單獨為專利支付稅收。因此,在稅收負擔上所要負擔的僅僅是流轉稅、 企業所得稅 、工薪稅等。將收入與稅收負擔相比,必然優於單純的專利轉讓收入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除此以外,應當註意,專利權應是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授予 專利申請 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壹定期間內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 綜上所述,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稅收籌劃應從長遠考慮,全方位地進行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