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告規定,洞頭區禁止在所轄洞頭島、霓嶼島、狀元嶴島、大門島、小門島銷售、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另外,其他禁止銷售燃放區域
1.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內部;
2.文物保護單位周圍50米以內;
3.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4.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單位周圍100米以內;
5.各類零售、批發集貿市場內;
6.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7.醫療機構、敬老院、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校周圍50米以內;
8.建築物的樓頂、陽臺、窗口、樓道、走廊等部位;
9.山林、園林、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10.重要軍事設施周圍50米以內;
11.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點周圍50米以內。
近段時間是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的旺季,也是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的高發期有件事,洞頭警方要鄭重提醒禁止非法銷售、運輸、存儲、燃放煙花爆竹!!!
法律規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區域,除煙花爆竹經營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組織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制品不得超過三十千克。
警方提醒
煙花爆竹是危險物品,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煙花爆竹從業許可證,任何人決不能非法經營、買賣。年關將至,請廣大居民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煙花爆竹,以確保燃放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以下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非法經營、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公安機關舉報電話:110
應急管理部門舉報電話:12350、0577-6347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