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準
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準是賠償原產品金額的壹倍。如果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金額是五萬元以上但是沒有達到二十萬元的會被處以有期徒刑兩年並且還要處以售假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如果銷售金額過大並且情節嚴重的會被處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還要沒收財產。
二、假冒偽劣產品怎麽賠償消費者
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消費者的方式是:
1.假冒偽劣產品銷售出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申請賠償,以造成的損失為賠償基礎。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購買價格賠償。
2.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單位,工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將產品銷毀。
3.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可追究“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責任。
三、假冒偽劣產品情況有哪些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