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積累,歸本企業事業單位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聯合經濟組織的投資,歸該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在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扶持下設立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其扶持資金,按《中華人民***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處理;其他財產,按終極所有者規定的方法處理。
(四)職工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五)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
(六)對情況復雜,壹時難以確定其產權關系的資產,可作為待界定資產,由現占有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單獨登記。在確定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理和轉移。第六條 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中的國有資產、聯合經濟組織資產,有占有權、使用權和參與收益分配,無處分權;對本單位的自有資產,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第七條 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清產核資,劃定資產所有權的歸屬。對資產要逐項登記,建立檔案,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加強對資產的管理,保證資產的完整性,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經營,促進資產不斷增值。第九條 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收益,必須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章程和有關協議進行分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第十條 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應實行民主管理,凡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集體所有資產的處分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決定。第十壹條 城鎮集體經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集體企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作故監督檢查,對認真執行本管理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對違返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應予批評和責令改正。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集體經濟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