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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業的商標撤三問題

很多企業在註冊商標之後,為保護使用的商標而註冊防禦性商標,但是這些防禦性商標卻不壹定會使用,這也使得商標閑置。應對這壹現象,在《商標法》中明確規定了商標“撤三”。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即商標“撤三”,是壹種註冊商標撤銷處理程序。

商標被提“撤三”成功後,原商標持有人將失去對該商標的專有權,無法繼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前期對商標的廣告宣傳等投入也將付諸東流,將對原商標持有人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對待。

任何人都可以對他人商標提出撤三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壹般來說,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且“連續三年不使用”這兩個條件的商標,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請,因此企業出於保護(非使用)目的而註冊的防禦商標,以及被核準註冊達三年以上又從未實際使用過的閑置商標,都面臨著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請的風險。

雖然《商標法》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三”申請,但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及個人在提出商標“撤三”申請時應向商標局說明該商標的有關情況。

商標局受理“撤三”申請之後便會向商標持有人下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持有人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無效的,商標局將會撤銷該註冊商標。

被提撤三後,要收集哪些使用證據

那麽,什麽才是有效的“使用”證據呢?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並鑲嵌於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另外,提醒大家,在收集證據時要註意證據中所體現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的壹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等問題,確保“使用”證據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商標不被“撤三”。

值得註意的是,在有關“撤三”的法律條款中,還規定了可以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特殊情況,也就是《商標法》中所講的“有正當理由”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的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屬於“有正當理由”,不予撤銷該商標。如因藥品上市審批等原因導致某藥品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則屬於“有正當理由”,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

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規範”說明

2018年8月13日,商標局發布關於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相關說明,明確了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並列舉了不被視為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情形。

壹、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二、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於服務場所,包括使用於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於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眾所周知,註冊商標具有獨占性、唯壹性和排他性,其他企業和個人未經許可或授權均不可私自使用。而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不但令該註冊商標無法發揮價值,還會因此而影響到想要註冊、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及個人,造成商標資源的極大浪費。

歸根結底,《商標法》中“撤三”條款存在的目的只是為了清理閑置商標,減少商標資源的浪費,在此也規勸企業及個人,要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同時,也不要為了商業競爭或搶奪商標資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請,浪費公***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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