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律師主要工作是與訴訟無關的,包括監督財產的授與、管理遺產、草擬遺囑、處理有關雇傭及婚姻及公司註冊的法律問題,又須為聆訊做準備工作,例如接見證人及簽發令狀。當事人可直接與律師接洽。
律師的工作大致可分四類:
a) 訴訟
在裁判署或區域法院等初級法院,律師可代表當事人出庭。在高等法院,除非聆訊在內庭進行,否則律師必須委托大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而他本人則負責處理有關訴訟的準備工作,例如整理證據、會晤證人、草擬答辯和進行初步訴訟等。
b) 辦理轉讓證書
當壹所房屋或其他物業買賣按揭時,須辦理手續,將業權轉讓。有關文件便是在律師樓擬就及簽名蓋章,使業權由壹方轉讓給另壹方。
c) 諮詢
律師大部份時間用於向當事人提供口頭或書面上的法律指導。無論大小事務均可成為諮詢的問題。當事人藉此知悉各類事情在法律上的立場。
d) 壹般事務
包括成立公司、商標註冊、草擬遺囑、處理遺產托管和繼承、離婚及贍養費、執行貸款合約、股票交易、公司轉讓、合營、商品買賣等。
(2)大律師
大律師的工作主要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抗辯。他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作依歸,絕不能考慮個人的利益或對其他人的後果。大律師亦在復雜的證供或法律觀點上為律師提供意見。 大律師常被視為「法律顧問」,而其專業則統稱為「大狀」。他的工作包括下列各項﹕
a) 諮詢
壹經律師委托,大律師隨即對壹件民事或刑事案的法律立場提供意見。在提供意見時,大律師會指導當事人應否進行訴訟,同時會列出其他可行辦法,運用他在法律程序及補償方面的知識,分析案中的事實,衡量不同法律行動可能取得的利益,然後向當事人提供意見。
b) 辦案的準備
在民事訴訟中,大律師必須在審訊前,精確地掌握壹切與訴訟有關的要點,及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上列出這些要點,又要指示律師,準備訴訟時須呈堂的證據。而在刑事訴訟中,大律師要花大部份時間,事先預備須發問的問題,盤問證人的策略,以及應該強調某些重要事實或法律重點。
c) 出庭
出庭時,大律師的任務是代表當事人陳詞,用質詢及盤問的方法,找出案中的事實,同時分析證據,衡量互相抵觸的證據的輕重,然後作出最後陳詞。而代表當事人出庭申請保釋、減刑及處理其他中間的訴訟程序也是大律師的工作範圍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