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範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誌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並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
2、示範區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過地理標誌認定。示範區內經批準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或者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時間在3年以上。
(2)具有產業優勢。知名度高,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高年銷售額或出口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者數量達區域內生產者總數的60%以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企業產值達區域內相關產業產值的60%以上。
(3)規範誠信守法。示範區內相關地理標誌產品生產企業規範、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管執法等相關部門通報、處分和媒體曝光。
(4)持續政策保障。示範區保護對象所屬領域應為政府發展規劃鼓勵或重點支持範圍,出臺明確的地理標誌保護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機制、督促考核和激勵措第五條 示範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誌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並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誌。
法律依據:
《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強化地理標誌保護,深化地理標誌管理改革,推進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激勵保護積極性,推廣保護和管理經驗,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誌為對象,具有較大產業規模、較顯著社會經濟效益、較高保護水平,制度健全、機制完善、管理規範,產品特色鮮明、知名度高,對國內地理標誌保護起示範、引領、推廣作用的保護地域。示範區可以示範壹個或多個地理標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