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包括: (壹)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申請受理、審核批準、地理標誌專用標誌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核批準。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必須依照本規定經註冊登記,並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遵循申請自願,受理及批準公開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壹)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的建議。 (二)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三)地理標誌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及地理特征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四)擬申請的地理標誌產品的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