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理標誌用來區別某產地與其它地方的同類產品,商標則與生產者的關系緊密:同壹地方的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只能用商標來加以區別。
(二)商標可以轉讓,地理標誌不能轉讓。
(三)客觀性不同:地理標誌是千百年歷史的積澱,是客觀存在的,而商標則是個人或少數人主觀努力的結果。
(四)地理標誌不受時間限止,而商標有時間限制。
(五)表達的質量聯系程度不同:地理環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決定了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特色,而商標壹般與質量關系不大。
(六)地理標誌屬於公權,商標屬私權。
可以通過上述的6點來區別地理標誌和商標。
地理標誌和商標的***同點
(壹)地理標誌和商標都是標誌,這種標誌通過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來識別同類商標或服務來源的標記。
(二)地理標誌和商標都具有識別商品或來源的功能。如“奉節臍橙”作為地理標誌產品,能夠使我們通過食品包裝上的地理標誌確認臍橙的產地是重慶市奉節縣。
(三)地理標誌和商標都具有廣告功能。地理標誌和特定產品的質量等特征聯系在壹起,無形中會產生良好的廣告宣傳功能。如“金華火腿”,金華火腿被認為是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因而消費者在選擇購買火腿這類熏臘制品時,會優先考慮金華火腿。
(四)地理標誌和商標還具有指示同壹標誌之商品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水準及品質的功能。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九十六條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