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22條將地理標誌定義為表明商品原產於某壹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某壹地區或地方,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的標誌。
這個概念涵蓋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規定的“原產地名稱”或“原產地標記”,不得虛假標註。根據《TRIPS協定》第22條第2、3、4款的規定,成員國應禁止明示或暗示商品名稱或表述來源不真實,足以誤導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駁回或者撤銷未能表明商品真實原產地的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禁止使用或註冊字面真實但仍有誤導性的地理標誌。
很明顯,這是壹種防禦性的保護方法,只是地理標誌保護的最低標準;Trips協議並不禁止成員國根據自身需要制定地理標誌的具體保護模式,例如允許符合條件的主體按照特定程序註冊地理標誌,以尋求類似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積極保護方式。
那我們來說說應用:
1.申請商標註冊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二、申請人主要資質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地理標誌註冊申請人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驗機構或產銷服務機構。
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註冊地理標誌的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時,應當提供該地理標誌在其原產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三、地理標誌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和監督管理地理標誌文件。
4.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誌、產品誌等。)關於地理標誌產品的客觀存在和聲譽,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誌標明地理範圍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相關文件包括:縣誌、農誌、產品誌中表述的地理範圍,或者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地理範圍的文件。
六、地理標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誌產品的具體質量是由特定的地理環境或人為因素決定的。
八、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地理標誌監督檢測能力。
申請人有檢驗檢測能力的,需提交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清單,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附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簽訂的檢驗檢測合同原件,提交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檢驗檢測設備和檢驗人員清單,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