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擡高定價的策略轉移收入,進行避稅。有些實行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其低稅負的關聯企業購進產品時,故意擡高進價,將利潤轉移給關聯企業。這樣既可以增加本企業增值稅扣稅額,減輕增值稅稅負,又可以降低所得稅稅負。然後,從低稅負的關聯企業多留的企業留利中多獲壹部分。
(3)關聯企業間通過增加或減少貸款利息的方式轉移利潤,達到避稅的目的。作為關聯企業間的壹種投資形式,貸款比參股有更大的靈活性。關聯企業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償還母公司的投資報酬,在納稅時不能作為費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作為費用在征收所得稅前扣除。因此,關聯企業間可以通過貸款中的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關聯企業壹方為了增加關聯企業另壹方贏利,可以通過提供貸款,少收或不收利息,減少企業生產費用,以達到贏利的目的;相反,為了造成關聯企業另壹方虧損或微利時,達到少納稅的目的,則按較高的利率收取貸款利息,提高其產品成本。也有壹些資金比較寬裕或貸款來源較暢的企業,由於其稅負相對較重,往往采用無償借款或支付款的方式給其關聯企業使用,這樣,這部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資金的企業負擔,增加了成本,減少所得稅負。
(4)關聯企業間勞務提供采取不計收報酬或不合常規計收報酬的方式,轉移收入避稅。如某些企業在向其關聯企業提供銷售、管理、行政或其他勞務時,不按常規計收報酬,采取多收、少收或不收的策略相互轉移收入進行避稅,即對哪壹方有利時就向哪壹方轉移。當前尤為突出的是某些國有企業的下崗富余人員興辦廠辦經濟或第三產業,但工資報酬仍由原企業支付,減輕了原企業所得稅負,增加了新辦企業的利潤。
(5)關聯企業間通過有形或無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進行避稅。如有些企業將更新閑置的固定資產以不合常規的低價銷售或處理給關聯企業,其損失部分由企業成本負擔,減輕了所得稅負。又如某些企業將本企業生產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特許權無償或低價提供給關聯企業,其報酬不通過技術轉讓收入核算,而是從對方的企業留利中獲得好處。這樣即達到了減少稅負的目的,又解決了企業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6)通過固定資產租賃來轉讓定價,影響利潤。比如融資租賃,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付租賃費,租賃期滿後設備產權轉移給承租方,租賃費中壹般包括設備價格、手續費、付款利息等。關聯公司之間發生有形資產租賃時,其租金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關聯公司的利潤水平。關聯公司通過固定資產的出租來進行固定資產的轉移,並可通過收取高額或低額的租金來轉移利潤。
(7)通過費用轉讓定價來避稅。比如,通過提取管理費的高低來影響企業成本;通過人為地制造呆賬、損失賠償,以此增加企業的費用支出;通過銷售傭金、回扣來影響產品銷售收入,利用控制的運輸系統,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裝卸、保險費用來影響產品售成本,達到轉移利潤避稅的目的。
(8)連環定價法。所謂“連環定價”法,就是參與轉讓定價的關聯企業不是單純的壹家境內公司與境外公司之間,而是延伸到境兩家或幾家關聯公司之間,後者經過多次交易,把最後環節因轉讓定價造成的避稅成果分攤到各中間環節,從而掩飾轉讓定價的實質。由於我國自1991年正式實施轉讓定價稅制以來,基本上都采用較易操作的成本加價法或核定利潤法,即從比較利潤人手,反證轉讓定價的不合理,以合理的利潤來體現正常交易原則,調整範圍也集中在直接與境外關聯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企業,即所謂的“兩頭在外”,或“壹頭在外”的公司,這些特點就使連環定價避稅更顯出其隱蔽性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