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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電話號碼可以申請商標嗎?

當然可以。

商標法:第八條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可見標誌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第十條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和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記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缺乏鮮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禁止以立體標誌作為商標的商品特征申請註冊的商標,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第十三條禁止復制、模仿、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被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而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與使用權無關,即使拿了別人的電話號碼,只要這壹類沒有這個商標,還是可以註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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