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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發生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法律客觀:

(壹)電子商務中主體混同行為的法律規制競爭者在電子商務中利用主體混同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主要以他人商標、商號、廠商名稱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為對象。在目前我國的立法中,制止電子商務中主體混同行為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號法律制度。對電子商務中主體混同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申訴或起訴,可作依據的法律規定主要有,該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是指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購買者誤以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生產者、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權利人只要能夠證明非法經營者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商號、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並且在電子商務中足以造成混淆,就可以認定行為人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是壹種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追究非法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網絡用戶要註意保護自己的網站名稱。網站名稱是人們對網站最常用的稱呼。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是域名的中文版,同企業形象有著密切的聯系。但網站名稱不等於企業的商號、名稱和域名。因為網站名稱依附的是網站而不是企業。之所以在這裏特別強調要註意保護用戶的網站名稱,是因為目前很多的網上用戶對域名、商標等商業標識的重要性已有了較明確的認識,而對網站名稱認識不夠,往往被忽略;網站名稱既然與企業形象關聯,自然會成為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工具。另外,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網站名稱保護尚無明確的規定,這是某些別有用心之徒鉆營的壹個空子。現在已有人呼籲“應建立網站名稱的保護體系”,將網站名稱納入網站備案登記管理體系[7].但現在畢竟這種“體系”尚未建立,網站所有人可通過商標法來保護自己的網站名稱,即把網站名稱當作壹件服務商標到有關部門進行註冊來加以保護。(二)電子商務中商譽侵權的法律規制網絡環境下的商譽侵權雖然形式各異,但均有兩個構成要件,即侵權人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和具有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主觀目的。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網絡環境下的商譽侵權,以網絡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而網絡與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傳媒的主要區別之壹是傳播的範圍更加廣泛,具有全球性。所以網上商譽侵權往往要比壹般意義上的商譽侵權後果更為嚴重,造成的損失更為巨大。鑒於此,網絡用戶要特別關註網上自己商譽的保護。壹方面,可以通過網絡技術對自己商譽的載體如商標、域名、“錨”、網站名稱等進行技術保護,增設技術密碼,減少商譽被侵權的概率;另壹方面,當自己的商譽被人侵犯後,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商譽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的第1款和第14條均是解決商譽侵權糾紛的起訴依據。(三)電子商務中商業秘密侵權的法律規制根據目前我國的立法情況,在網絡環境下保護網絡用戶的商業秘密,可以采納多種形式,分別依據不同法律。壹方面,網絡用戶可以通過訂立保密合同或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這是人們普遍采用的壹種保護方式。當對方違反合同約定,侵犯了我方的商業秘密時,便可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對方承當違約責任。信息網絡對信息貿易的拓展,向網絡用戶提出了兩個問題:在貿易達成後,如何保證受讓方在履約期間和協議期滿之後的壹定時間,不向外泄露商業秘密;若交易未達成,如何保證對方當事人不使用和不向外泄露商業秘密。這是訂立保密協議時需要特別註意的。另壹方面,網絡用戶可以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當自己的商業秘密被人侵犯時,權利人可依《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民事和行政保護。該法第20條規定,凡侵犯商業秘密,給其所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第2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再壹方面,我國《刑法》第219條還專門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必要時,這也將成為網絡用戶保護自己商業秘密的重要依據。(四)網絡主頁上域名搶註及商標侵權的法律規制首先,鑒於目前域名與商標沖突現象日益嚴重,商標制度與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錯位,要想盡可能減少域名與商標沖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第壹位的任務便是宣傳、鼓勵企業盡快上網,註冊自己的域名。企業在申請域名註冊時,需要註意如下幾點:在我國,域名註冊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域名註冊人對商標和企業名稱註冊人提出的異議有不同看法時,《辦法》沒有規定復審程序;商標權人對域名註冊提出異議的期限,《辦法》也未作規定;如果無人提出異議,則對於商標、商號和域名的沖突不予制止。其次,當企業的商標或商號與域名發生沖突時,由兩種可嘗試的辦法來加以解決。壹是通過域名註冊機構解決。當發現本企業的商標或商號被他人註冊為域名時,商標權人或商號使用人應及時向域名註冊機構提出異議。按照《辦法》規定,異議提出後,在確認商標權人有商標專用權之日起30日後,域名服務就會自動停止。二是通過司法機關解決。如果企業有壹定知名度的商標與他人域名發生沖突,商標權人認為他人的域名註冊足以在實踐中與自己的商標發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損,確實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可以依據我國《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訴訟。當然,以這種方式解決沖突只限於知名商標與域名的沖突。再次,當企業的商標或商號與他人的域名沖突時,與在先註冊自己知名商標、商號為域名的當事人協商,索回本屬自己的域名,是“壹種明智的補救之舉”,他人的域名與自己商標、商號相同或相似,無疑會給各方今後的商務實踐帶來諸多麻煩,壹方加大對商標商號的廣告宣傳投入,會擔心為別人做了宣傳;自己加大銷售、質量上的管理,擔心會提高對方的信譽;壹方信譽上出現差錯,會導致兩敗俱傷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惡意搶註,還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沖突時,通過友好協商致使對手無償或低價轉讓其域名都是比較明智的。最後,明確域名的知識產權地位,依法保護域名。域名的知識產權性質問題在學術界尚有爭議,有人將域名與商標、商號並列為商業標記權,有人主張法律應賦予域名的註冊人以專門的域名權,作為壹種全新的獨立的知識產權範疇。總的看,域名的識別特征及其在電子商務中的作用,決定域名的確是壹種知識產權。因此,網絡用戶的域名被人侵犯,應當可以依據我國《反不正當法》有關“假冒”“誤導”的條款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沒有註冊商標,或者自己的域名與自己註冊的商標不壹致,應當盡快將自己的域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樣可以用我國比較完善的商標法律制度彌補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維護自己的域名。(五)電子商務中壟斷行為的法律規制在現有立法框架下,制止電子商務中的壟斷,主要依據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第7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利,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利,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可見,靠這兩個簡單的條款,很難有效制止電子商務中的不正當競爭。規制電子商務中的壟斷,亟待反壟斷法的出臺。我國反壟斷法千呼萬喚不出來,根本原因在於:行政性壟斷在中國經濟體制中根深蒂固,地方保護主義成為羈絆反壟斷法出臺的主要因素;有些人片面地強調,中國市場經濟尚不成熟,還沒有形成規模經濟,不存在制定反壟斷法的迫切性。事實上,反壟斷法並非絕對禁止壟斷狀態本身,而是要杜絕濫用壟斷地位,因此反壟斷法不會阻礙規模經濟的發展;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壟斷,包括電子商務中壟斷,已經成為桎梏市場經濟進壹步發展的障礙,反壟斷旨在保護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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